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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6日從福建省武夷山檢察院獲悉,武夷山市檢察院在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後,已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六起“返利網”案件的17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經鑑定,這些返利網共發展各級會員59513人,收取返利保證金6.25億餘元人民幣,已返利金額4.76億元,1.49億元被蒸發。
涉案人員經營的返利網站有:“喜得利購物返利網”(網址www.xdlgw.com),“羣衆購物返利網”(網址www.qzgw365.com),“家家旺購物返利網”(網址www.513jjw.com),“紅利返利網”(網址www.513hl.com),“萬商返利”(網址www.wsfl.com.cn),“印象柳永返利網”(www.5134.cc),“萬聯返利網”(www.wa3.cc),“金利來購物”(網址www.jllgw.com)。
購物不花錢的誘惑
“買東西怎麼可能不要錢,我早就知道"返利網"有問題,肯定堅持不了多久的。”武夷山退休的王女士說。
當被問及是否有在“返利網”上消費時,王女士的回答卻出人意料:“我買了一輛電動車,錢倒是全返回來了,後來又買了5000元做投資,一天返100元,現在只返了2100元。我本不想再買的,想想都賺了,就買了。”
存在這種投資僥倖心理的大有人在。不僅自己購買,還勸說親戚朋友甚至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大量購買。“喜得利”的會員陳華瓊用了6個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一共交了18.8萬元,不過最後只返還了5萬元,虧了13萬多元。
精明的消費者爲什麼會不惜重金投給一個網站?原來,這種返利模式誘惑極高。以“萬商返利”爲例,“返利網”下設立代理商和加盟商,會員向所謂的加盟商家購買商品時須多交交易額的15%,在消費後的500日內,每日按會員消費金額0.2%向會員支付返利。
按此計算,如果一個普通會員上交公司1500元,那麼66天后可以得到返利1500元,417天后就可以得到10000元,相當於購物不花錢。
“萬商返利”的法人王珊說:“客戶的心理也就是多花15元去賭85元的收益。在成立時我們就評估到風險,也抓住客戶的心理。”
大量的空單套現
“喜得利”的會員陳華瓊只有第一次買車的時候交了4萬元,其他的都是空單。“家家旺”的會員朱芳淳只有一次美容院消費的5000元是真單,其他的50多萬都是空單。
所謂的空單就是沒有真實消費,加盟商通過返利網站訂單系統下單,會員只需向總公司支付虛擬交易金額的15%的返利保證金,就可以按日收取返還。做空單就是爲了返利,爲了賺錢。據瞭解,有些“返利網”真單和空單的比例大概在1:1,有的達到3:7,甚至更高。
“紅利返利”網的法人餘斌說:“這種情況沒有辦法制止,代理商反映說如果不讓會員做假單空單,就沒有人會參加我公司的返利活動,所以到後來也就變成騎虎難下的一種運作模式。”
大部分的會員、加盟商或代理商都瞭解這種返利模式不長久,隨着大量會員返利的增加,終將難以爲繼。但高額返利和先做先逃的僥倖心理還是誘使大批會員、加盟商或代理商通過"下空單"的方式,大量向返利網支付返利保證金,坐收返利。
財富迅速累積
經查明,從2011年11月創辦開始至2012年6月案發,萬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代理商397個,由代理商向下發展的加盟商1718個,加盟商發展會員19934人,遍及全國二十多個省市,通過“萬商返利網”共吸收返利保證金二億八千餘萬元,已向會員返二億餘元。
迅速累積的財富除了用於返利和網站運營的日常開支外,就是股東的分紅收益,此外“萬商返利”的操控人還大量購置了店面、汽車等。
當然,坐收漁利的不僅是“返利網”的操控人還有代理商和加盟商。以“萬商返利”爲例,對代理商而言,萬商公司按其下線加盟商和會員消費總額的1.5%或2%支付佣金,加盟商抽取上個月上交公司總額的0.3%的提成。
“萬商返利”浦城代理商張麗英從2011年12月左右開始在浦城發展了73家加盟商,這些加盟商又發展600多個會員。通過做代理,短短的六個多月時間,張麗英盈利約20多萬元。
東窗事發
這些返利網站除吸收會員收取返利保證金外,沒有任何經營實體,沒有其它收入,僅利用時間差,在短期內用會員支付的費用對會員按時返利。
“我們當時認爲每天都有人下單,用後面人的錢返利給前面的人,就跟流水一樣,不會斷的。”萬商返利的操控人陳國富說,“想不到"百分百返利網"先出事了,大家怕了不買了,資金鍊就斷了。”
2012年6月2日,受福州百分百返利網崩盤影響,沒有現金收入的返利網無法對會員進行返利,經羣衆舉報和公安機關偵查發現,“萬商返利”、“喜得利購物返利網”等相繼落網。
武夷山檢察院認爲,這些返利網站以電子商務的形式推銷商品爲名,以高額返利爲誘餌發展會員,並以會員所交納的費用爲計酬、返利依據,利用宣傳購物返利、佣金獎勵,發展代理商、加盟商、普通會員進行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