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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審判員 黃 年
-辦案體悟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有四個特點: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法律爭點比較前沿,具有判例指引作用;標的巨大,涉及當事人重大經濟利益;司法救濟最後途徑,當事人對公平合理的期盼強烈。我十多年來的辦案體會:
一是“四個負責”。要對當事人負責,平等保護各方利益,全面化解案件矛盾;要對法律負責,準確理解法律規則本意,嚴格依法辦案;要對社會負責,通過個案引導社會對誠實守信、公序良俗的遵守,能接受社會評判;要對歷史負責,每一個案件都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不因社會發展和法律規則的變化而失去公平合理。
二是“四個更高”。在理論水平上要求更高,對法律爭議和前沿問題在理論上要充分論證,不能主觀擅斷,不簡單適用規則,不以此規則論證彼規則,要注重法律探源和從價值評判層面進行論證;在公正廉潔方面要求更高,事關重大利益,當事人會通過各種途徑來調查瞭解和考驗法官的人品,法官的一言一行時刻在聚光燈下被關注;在貼近生活實際方面要求更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專業水準當事人一般比較信服,案件的處理要讓當事人信服,還要讓他感覺並非脫離實際的紙上談兵,而對訴爭領域的社會生活有更深入地瞭解;在辦案技巧上要求更高,有些案件當事人還涉及衆多紛爭,一案處理可能會引發其他矛盾,這就要求法官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和法律空間,在原則範圍內創新辦案方法予以全面處理,切實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