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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光君分析該案稱,公司派發給員工的電子優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銷的雙重功能。從被盜員工角度看,不是現有的財產權受損,而是一種將來有可能得到的利益的喪失。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有價票證等的計算方法,但電子優惠券屬於將來可得的利益,其損失屬於“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且由於其不是向社會公開的,並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因而不完全符合有價票證的特徵。
張光君認爲,電子優惠券是傳統商業主動適應網絡革命的產物,雖具有節省成本、方便消費者使用等優點,但追根究底是爲了促銷。公司利用了電子優惠券的特點,將其作爲福利派發給內部員工,使其又具備了福利券性質。其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權的風險。
張光君講,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新技術尤其是網絡新技術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夠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術的缺陷而實施的非法行爲,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技術的改進和管理的完善上來,纔會從根本上有助於新技術的持續進步和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