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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王海亮)今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昨天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
修改稿對有關組織和個人不支持代表執行職務的處理進行了更細緻的規定,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稿還規定,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執行代表職務與生產和工作時間衝突的時候,優先執行代表職務。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
修改稿還增加內容: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可以通過電子郵箱、定期走訪選民等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