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停車兩小時,罰單5000元,鉅額罰金依據何在?開單的城建監察大隊是不是“管得太寬”?爲何交罰金還要交拖車費?
眼下,一起發生在新疆阜康市的“城管重罰違章車”事件,牽扯着人們的眼球,引發了諸多熱議。
“馬路牙子”分出管理權
阜康的郭先生去了趟銀行,前後大約兩個小時,回來發現停在路邊的車不見了。四處問詢後才知道,他的車居然是被城建監察大隊拖走了。
“在街道上違章停車,不是交警部門管理嗎,爲什麼城管部門拖我的車?”帶着疑問,郭先生來到阜康市城建監察大隊。
據城建監察大隊大隊長陳世江介紹,阜康市城建監察大隊隸屬於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承擔當地市容市貌、園林規劃、市政工程、公共事業等城市管理工作。基於《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城建監察大隊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可以對郭先生違章停車行爲進行處罰。
對於如何劃分交警和城建監察大隊的職責,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蘇亞強告訴記者:“按照咱老百姓的話說,就是以‘馬路牙子’劃界。‘馬路牙子’以上的人行道以及其他附屬設施,是城建監察大隊管轄;‘馬路牙子’以下的機動車行駛道,歸交警部門管理。”
郭先生違章停車路段在市區邊緣,雖然屬於城市柏油馬路,但是兩邊都是污水和爛泥,不存在‘馬路牙子’和人行便道。“我不知道在這種道路上違章停車到底該歸誰管。”郭先生說。
新疆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曹宏指出,由於當前在不同單位中執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確實造成了道路交通問題的司法解讀含混不清。“把路邊停車理解爲佔道行爲,城管部門確實可以作爲執法主體;但是,如果認爲這是違章停車行爲,那麼又該由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
違章停車罰款誰說了算?
對於5000元鉅額罰金的依據,阜康市城建監察大隊給出的解釋是,郭先生的違章行爲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第27條“(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爲”的規定;根據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第27條規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郭先生問起,爲什麼沒有依法進行限期整改,而是直接採取罰款措施。陳世江回答:“執法人員在違章現場並沒有找尋到車主,換句話說,如果當時在現場能找到車主,那麼就會採用批評教育的方式進行處罰,並讓車輛迅速駛離。”
令郭先生無法理解的是,作爲相同的違章行爲,交警部門則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罰款金額爲200元。
同樣的違章,不同單位的處罰結果卻是天壤之別,這讓郭先生有點摸不到頭腦。
新疆智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進軍表示,城建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偏重於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同樣,《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更適用於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方面,處理機動車違章行爲,應由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相應處罰。
拖車費要“討個說法”
處罰告知書下達後,執法單位阜康市城建監察大隊通知郭先生,在未上交罰款時段內,違章車輛扣存於拖車公司停車場,由城建監察大隊負責保管。
“執法人員發現了阻礙交通的車輛後,立即打電話與拖車公司聯繫,委託對方用專業拖拽車輛實施道路障礙清除工作。”陳世江說。
記者調查發現,城建監察大隊所聯繫的拖車公司,屬於當地私營企業;同時,城建監察大隊與拖車公司所建立的“委託”關係,並沒有採用招投標方式,也沒有簽署任何合同或委託書。陳世江表示,由於城建監察大隊沒有專業拖拽車輛,“我們也知道拖車公司進行拖車作業是企業行爲,具有營利目的,但是爲了保障道路暢通,除了聯繫拖車公司,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郭先生在拖車公司停車場查看車輛狀況時,停車場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郭先生在提取車輛的時候須繳納拖車費500元,鬆剎車費200元,停放費每天20元。
“爲什麼罰款之外還要再加收拖車費?”針對郭先生的提問,劉進軍指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城建監察大隊與拖車公司之間的所謂“委託”關係是完全不成立的;拖車公司和車主之間沒有任何委託、服務關係,郭先生不應承擔經濟費用;在具體案件中,由拖車產生的一切費用屬於行政執法成本,應該全部由城建監察大隊承擔。
在採訪結束時,郭先生表示,他不認同處罰結果,已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請行政複議,並準備進入法律程序。(記者于濤 王菲 江文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