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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關越
-時報記者張一弛報道張某與戚某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二人在育有一子後,張某便接受了絕育手術,決定不再生育了。但是,二人的兒子在2009年的時候,因重病不幸喪生。爲了再獲得一個兒子,張某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他幾經聯繫,找到了一位姓戴的男子,要求他代替自己令妻子戚某懷孕,戚某在順利懷孕後,立即終止與戚某之間的關係,自己會支付給戴某一筆錢。爲此,張、戴二人還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協議簽訂之後,張某帶領戴某到家中進行受孕,妻子戚某雖不願意,但是迫於張某的要求和失去兒子的痛苦,她還是與戴某發生了關係,並順利懷孕。2011年,戚某順利產下一名女嬰。
但是,滿心希望獲得一個兒子的張某,卻不滿戚某產下女嬰,竟將戚某逐出家門,並以“孩子不是自己的”爲由,拒絕向戚某支付撫養費。無奈之下,戚某希望戴某可以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但是戴某卻認爲,自己只是替張某辦事,而且雙方在協議上也寫明,戚某懷孕後,自己便與戚某再無任何關係,撫養費自然不應該由自己支付。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分析認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孩子只要出生便應該得到同等的對待,應該獲得足夠的撫養費用。
張某請戴某幫忙生孩子的行爲,本身就是不合法律以及倫理道德的。同時,這樣的行爲也侵犯了戚某不生育的自由。在整件事情當中,張某起到了組織、指揮的作用,對於孩子的出生是犯有過錯的。所以,張某理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孩子非其親生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而戚某在得知自己懷孕之後,不但沒有采取人工流產等方式,反而將其生下,說明其主觀思想也是希望生下這個孩子的,也具有過錯,所以也應該承擔撫養費用。戴某在接到張某的荒唐要求後,竟然欣然同意,併成功使戚某懷孕並生下孩子,所以他也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綜上所述,孩子的撫養費用應該由張、戚、戴三人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