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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李先生經營一家瓷器店,他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由該公司將一批瓷器從天津運往山東日照,李先生派一名員工白某作爲押運員同行。在路上,由於司機趙某非常疲勞,他便要求押運員白某代其開車。意外的是白某在駕駛過程中不慎撞車,瓷器全部毀損。李先生諮詢能否要求運輸公司全額賠償呢?
解答:李先生指派的工作人員白某在押運途中未盡到監督及制止義務,依《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司機趙某是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押運員白某是瓷器店方的工作人員,因此李先生的瓷器店應與運輸公司分別承擔責任,不能要求運輸公司全額賠償該瓷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