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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日前頒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全文見本報3月27日六版)。本報記者就修訂頒發和貫徹落實《規定》的有關問題,專訪瞭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負責人。
爲強軍目標提供法律保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頒發《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作爲與刑法相配套、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修訂頒發《規定》體現了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的內在要求,爲進一步完善軍事司法制度、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具體而言,其意義主要表現爲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與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相適應。2002年10月,總政治部制定頒發《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0年來對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教育官兵正確履行職責,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和部隊純潔鞏固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着國家法治建設不斷推進,該規定有的內容明顯滯後,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相一致;有的標準與實際不盡符合;有的表述不夠準確。因此,需要修改完善,重新修訂頒發。
二是與軍隊建設形勢任務相適應。相較10年前,官兵履行職責面臨的挑戰考驗更加嚴峻、要求更高,《規定》應隨着形勢任務變化作出相應調整,使之更加適應軍隊建設需要。修訂頒發《規定》,正是爲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更好地爲維護部隊純潔鞏固和提高戰鬥力,促進各項任務完成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與依法治軍、從嚴治軍要求相適應。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以刑法分則第十章爲依據,細化明確了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行爲的具體情節和數額標準,既是查辦案件、懲治犯罪的基本遵循,也是規範引導軍人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準則。
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
問:修訂《規定》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一是堅持戰鬥力標準。軍人違反職責罪所包含的31種具體犯罪行爲,與作戰直接相關、只能在戰時發生的有14種,平時和戰時都可能發生的爲17種。修訂《規定》着眼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這個強軍目標,以鞏固提高戰鬥力、保障作戰勝利爲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維護部隊作戰秩序、戰鬥力生成物質基礎、軍事祕密安全、軍隊內外關係等方面,對立案標準作了相應修改和完善。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修訂《規定》着眼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既強調軍法從嚴、戰時從嚴,又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調整了一些案件的立案起點。比如,故意泄露軍事祕密案中,《規定》明確只要泄露機密級軍事祕密1項(件)以上的就應立案,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才予立案,突出加強了對軍事祕密的保護。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中,《規定》將立案起點從造成友鄰部隊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的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提高到100萬元以上,主要是和刑法關於遭受重大損失的要求相一致,減小打擊面。
三是突出規範性權威性。修訂起草過程中,充分聽取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軍委法制局、四總部有關部門以及全軍各大單位政法部門的意見建議,力求更加準確、嚴謹、規範。同時,充分吸收司法實踐經驗,注重與刑法、有關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相統一,以保持權威性和穩定性。《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總政治部聯署頒發,更具法律效力。
細化31種案件立案標準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40條,較大的修改共有120餘處。其中,第一條至第三十一條爲核心部分,是31種案件的具體立案標準,是對刑法相關條文的進一步闡釋和細化。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條對“戰時”等名詞的定義和施行時間等事項進行明確。
問:通過學習《規定》全文,我們瞭解到31種案件的具體立案標準是這次修改最集中的地方。請詳細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規定》調整了其中部分案件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點。具體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注重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統一。《規定》在2002年試行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頒發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等司法解釋性文件。軍人瀆職侵權類案件的立案標準也應作相應修改,以保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比如,指使部屬違反職責屬於濫用職權行爲,原規定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按照軍法從嚴的原則,其立案標準就不宜高於最高檢關於濫用職權案20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這次修改中,涉及很多類似的地方,都作了相應調整。根據軍委新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規定》對軍事祕密的概念和內容進行了修改,如軍一級部隊的番號不再作爲保密事項予以保留等等,目的正是與軍事法規保持一致。
二是將過於寬泛的標準具體細化。主要是把原規定中較爲籠統、寬泛的立案標準適當加以量化,比如,遺棄武器裝備案中,原規定要求“凡涉嫌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這一標準打擊面過寬,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修改時參照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的立案標準增加了四種情形,設置了數量幅度。虐待部屬案中,根據刑法,“情節惡劣”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構成犯罪的兩個必備要件,但原規定中有的並不同時具備,如“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屬的”可認定爲情節惡劣,但並不一定會造成重傷等嚴重後果。修改時把構成兩個要件的情形具體分列,並將多次虐待的次數確定爲三次以上,使立案標準更加細化明確。
三是力求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實際。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原規定關於財產價值的衡量、軍事術語的內涵等都已發生很大變化。比如,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中,原規定明確“出賣、轉讓軍隊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屋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價值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但當前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和房屋3000平方米的價值與30萬元的標準差距較大,這次修改時刪去了土地、林木等項目和麪積數值,統一用房地產價值30萬元來衡量。戰時違抗命令案中,按照軍事常識理解,違抗命令不僅表現爲命令下達時拒絕接受,也表現爲命令下達後拒不執行等多種現象,新規定在解釋違抗命令時把後者納入進來,使之切合部隊實際,更加嚴謹準確。
加強預防與嚴格執法並重
問:請您談一談部隊貫徹落實《規定》應注意把握哪些問題?
答:當前,部隊貫徹落實《規定》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深入搞好學習教育。要幫助官兵充分認識修訂頒發《規定》的重要意義、瞭解掌握立案標準的具體內容,明確行爲底線,把握履職要求。要把學習《規定》與學習刑法和紀律條令等結合起來,與案例警示教育結合起來,與部隊各項工作結合起來,引導官兵深刻理解職責重要性、犯罪危害性、處罰嚴厲性,增強依法履職盡責的自覺意識,確保堅決聽從指揮、絕對忠誠可靠。
二是加強預防工作。預防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是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四總部先後頒發《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干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部隊各級要以貫徹落實《規定》爲契機,以實現強軍目標爲聚焦點和着力點,把預防工作融入軍事鬥爭準備之中,引導官兵強化打仗意識、戰鬥精神和提高履職本領。要把握特點、突出重點,針對部隊擔負重大演訓、搶險救災等任務常態多樣,實兵實裝實彈多,安全風險高的實際,把預防工作重心放在關鍵環節、敏感時機和重要因素上,確保官兵忠於職守、不辱使命。
三是充分發揮各級政法部門的職能作用。《規定》明確了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行爲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對於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則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各級政法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專業優勢、信息優勢,積極開展“送法進機關、下基層、到邊防”活動,搞好普及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提高部隊學習教育成效。要綜合運用人防、物防、技防等監督手段,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點時機巡查督導,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嚴格執法,堅決打擊各種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爲,推動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