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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闡述的案例指引制度與我們目前的案例指導制度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案例指引制度是一個封閉運行體系——只爲法官提供參考和指導,而本文所要提倡的則是一個開放運行體系——它既給法官也給當事人提供同樣的參考和指引。
民事訴訟,實際上是當事人利益博弈在司法領域的繼續。在訴訟過程中引入博弈理論,對研究如何促進案件的妥善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什麼是博弈論?最精闢、凝練的表述是“互動的決策論”。因爲人們之間的決策與行爲會考慮對方的反應,從而形成一個互爲影響的關係。民事訴訟就是當事人從利己的立場出發,在“看不見的手”指引下進行的一場利益博弈。它如同一場格鬥,各方都試圖徹底地戰勝對方。假如雙方勢均力敵,大戰“三百回合”還不分勝負,此時雙方都面臨兩個可供選擇的策略:繼續打下去或立即停止。在此情況下平局或許是雙方都可接受的有利結局,否則可預測的結局是:雙方繼續打,但繼續打的最終結局可能依然是平手,但卻白白浪費許多氣力,導致一個兩敗俱傷的結果——負和博弈。
爲了避免或減少這種負和博弈結果,我們需要一種可以促使博弈雙方走向合作的機制。這一機制原理在博弈論上被稱爲相關均衡理論,即通過某種客觀信號裝置以及當事人對信號的反應,使本身各自爲政的個體行爲之間相互發生關係,形成一種共贏的結果。如交通信號燈,金融中介以及社會媒介與中介組織,WTO等。筆者認爲,這一理論對促進民事訴訟實現案結事了,減少兩敗俱傷甚至達成共贏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各方都企圖通過各自的訴訟行爲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由於他們並未過多地顧及甚至根本不顧及對方利益,因此他們的期望值往往是建立在零和博弈(你死我活)的基礎上,雙方都不願意主動選擇退卻,特別是抱樂觀態度一方更是如此。若沒有一個客觀信號的指引,他們都會選擇“血戰到底”,導致雙方兩敗俱傷。爲了減少或避免出現這一局面,我們便需要建立和使用一種客觀裝置,促使他們走向合作、達成和解、實現雙贏多贏(少輸多贏,其中還包括司法資源的節約)。
這個裝置在哪兒呢?事實上,法律本身就是這樣的裝置。法律作爲一種行爲規範,爲各方當事人提供了利益均衡的客觀評價標準,爲當事人走向合作提供了可能。但是由於法律本身的模糊性和滯後性,加上人們對法律理解的主觀性,法律不能像“紅綠燈”那樣對行爲人起到清晰的指引作用。此時典型案例能起到此種作用,它通過向當事人提供與其糾紛最類似,且被普遍認爲是正確的生效判例,向當事人發出“類似情況類似對待”的強烈信號,促使雙方當事人理性分析訴訟風險,重新評估策略選擇,自覺調整心理預期,重新尋找博弈的均衡點。若雙方對信號的反應都是沒有絕對取勝把握時,雙方有可能走向合作、達成和解。若一方對信號的反應是必“闖紅燈”時,其將可能主動做出退卻、求和的選擇,這將使更多的糾紛以合意的方式解決。
本文所闡述的案例指引制度與我們目前的案例指導制度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案例指引制度是一個封閉運行體系——只爲法官提供參考和指導,而本文所要提倡的則是一個開放運行體系——它既給法官也給當事人提供同樣的參考和指引。同時,這一做法還可大大降低法官個人主觀因素的作用,有效減少當事人猜測,增強法官地位的中立性、法官觀點的客觀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它可以破解“法官說破嘴皮都沒用”的困局:觀點改變不了的信念,信息卻往往可以辦到,因爲說教的效果遠不如活生生的事實來得快、來得好。
在審判過程中尋找最相類似的典型案例,還有助於提升審判工作質量。“每個先例對未來的同類或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某種指導力量”(雷德林克語),也誠如卡多佐指出的:“歷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時也照亮了今天,而照亮了今天之際又照亮了未來。”在某些問題上,“一頁歷史抵得上一卷邏輯”。我們雖是成文法國家,但典型案例對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作用依然不容否認。實行案例指引制度,通過收集、選擇、積累典型案例,對豐富我們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的經驗,提高辦案能力,保證裁判標準的前後一致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訴訟“紅綠燈”的指引下,能以合意的方式解決糾紛,我們就大可不必大包大攬地對每一起案件作出司法決定。因爲社會有足夠強大的自我運行功能,依靠司法決定往往並不能夠徹底解決糾紛,“按下了葫蘆浮起了瓢”也是常有的事,更有甚者會引發更爲複雜尖銳的糾紛。事實上,許多法官已經在司法實踐中開始運用案例指引——訴訟“紅綠燈”制度,並促成了許多案件的調解(和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筆者相信這一制度可以成爲兼容成文法和普通法優勢、促進法律有效實施、維護司法和諧、樹立司法公信的有效載體,是一項大有可爲的制度。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