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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合議庭遂批准同意採用記賬式提存的方法。南方證券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率即達39.6%。
記賬式提存創新了破產財產分配提存方式,及時排除了干擾,避免大額債權訴訟影響破產財產分配。這一做法保障了南方證券廣大債權人及時、順利地得到分配款項。
創新三:
重倉股票實物分配
相較於一般破產案,南方證券破產案的最大特點在於,它是一家證券公司的破產,股票等證券性財產是主要的破產財產。但是,南方證券的特別棘手之處是:持有的股票高度集中在“哈藥”和“哈飛”。
十多年前,尚不規範的中國股市盛行“莊家”操縱股價,南方證券便以手法彪悍、行事大膽著稱。從2000年起,南方證券及其關聯公司,不斷利用鉅額違規資金買入“哈飛”和“哈藥”。
然而,一路向下的市場給了南方證券最無情的打擊。爲了“托住”股價,南方證券“飲鴆止渴”,買入更多股票,於是陷入了“越跌越買、越買越虧”的惡性循環。到了最後,南方證券持有的“哈飛”和“哈藥”股票數量,接近或超過兩家公司流通股的90%,以致南方證券被業界戲稱爲“傻莊”。
進入破產程序,如何處置南方證券手上的這個“燙手山芋”成了最大的難題。
“‘雙哈’股票是一顆定時炸彈,處理不好,將給市場帶來災難性後果。”證券監管部門領導極爲關注。
當時主要有幾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大宗交易。“意向買家提出以每股5.07元的價格收購‘哈藥’,這個價格太低了,‘哈藥’當時的市價有十多元。”破產清算組組長說。
二是分批出售。根據兩隻股票的成交量和市場承接力計算,出售過程需要費時好幾年,債權人等不起。
在研究論證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了將“雙哈”股票直接向債權人分配的設想。“這種方案的優勢在於,一是分散了市場風險,債權人分到股票後可以自行判斷和決定持有或出售股票,以及何時出售、以什麼價格出售。”審判長介紹說,“二是可以使‘雙哈’股權結構趨於合理,恢復股票的正常流通秩序。三是效率高,能夠立即兌現債權。”
但是,實物分配方案同樣面臨諸多難題。第一道“坎”是部分債權人不願意,認爲“雙哈”股票價值存在市場風險,自己無權做主。合議庭和破產清算組多次協調溝通,一再分析該方案利大於弊。直至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一天,這部分債權人才同意實物分配方案。
“他們表態同意後,心裏懸着的石頭才放下來。”破產清算組組長說。
該方案的實施還要過“法律坎”,債權人當中有不少是銀行、地方政府、農村信用社等,還有少數香港、臺灣籍人士。依照法律規定,他們不得持有股票。
方案採取了靈活措施,對地方政府等不得持有股票的債權人,把股票劃到其授權機構,對少數境外人士則折價變現。
2007年11月23日,南方證券破產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順利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核心內容是實物分配5億餘股“雙哈”股票。深圳中院隨即裁定認可該方案。
分配到位後,“雙哈”股票復牌,先是兩個跌停,然後隨着大市行情震盪上揚。“哈飛”和“哈藥”的60個交易日平均價分別爲每股24.16元和10.95元,大大高於大宗交易買方出價。
重倉股票實物分配,一舉解決了鉅額證券資產處置和破產財產分配兩大難題,閩發證券破產案、漢唐證券破產案也借鑑採用了實物分配的方式。
創新四:
高效就是保護債權人利益
2012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終結南方證券破產程序,這標誌着歷時六年的案件基本畫上句號。
六年的時間不短,但是對一起處置資產超百億的破產案件來說絕對不長。在六年中,合議庭共評議南方證券清算工作事宜達485次,作出裁定246份,作出的批覆、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更是多達1000多份。破產清算組和合議庭在工作中始終追求依法快些、再快些,因爲高效率就是在保護債權人利益。
實現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兩階段的債權申報銜接,是辦案提速、減負的一個創新。
南方證券債權人衆多且分散在全國各地,在此前的行政清算期間已向行政清算組申報過債權。破產程序啓動後,通常要求債權人再次向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
“最小的一個債權才數千元,光申報就讓人家跑深圳兩趟,成本太高。”破產清算組組長說。
爲了節約債權人成本,南方證券破產案創造性地採取了申報新模式:由破產清算組向各債權人發出通知,徵求債權人是否確認其向行政清算組的申報材料轉爲向破產清算組申報,由破產清算組進行審覈。
這一做法爲廣大債權人節約了重複申報的成本,得到所有債權人的一致同意。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的“權力機關”,重大事項皆須由其拍板。然而,南方證券的普通債權人達409戶,需要分配的財產高達百億,頻繁地組織這麼多人召開債權人會議,必將耗費大量時間、人力。
書面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辦法應需而生。南方證券破產案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僅有一項議程——表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而且該次分配並非結案前的最後一次分配,且是分配現金。
在這種情況下,經破產清算組建議,合議庭批准了書面召開債權人會議、郵寄會議資料和表決結果的運作方式。遵循該方式,債權人會議高效地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書面召開債權人會議保障了部分出於成本等因素考慮不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中小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序的權利,節約了債權人及破產清算工作成本,提高了破產清算工作效率,得到了債權人的廣泛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