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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今天正式施行。規定要求,經營性公共場所在室內裝修期間不得營業,局部裝修時,應保證營業的非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按照規定,將對七類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進行監管,主要包括:商場、書店、寫字樓;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等。
根據規定,公共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裝飾裝修後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規定要求,公共場所使用單位要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及空氣質量。所用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相關衛生管理規定,每2年進行1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公共場所使用單位還需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每年不少於1次的檢測,並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根據規定,從4月份開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1.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
2.未按照規定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制度的;
3.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覈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4.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
5.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