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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馬蘭報道2006年,從貴州來到天津打工的姑娘方某,與同在一家工廠工作的李某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半年後,李某向方某求婚,年輕的方某也希望建立家庭,便答應了。在方某打算去進行婚姻登記時,李某提出,自己在民政局有熟人,可以直接領到結婚證,不需要再另外請假去登記。方某年少無知,對李某言聽計從。後李某將一本紅色結婚證交到了方某的手上,方某也完全相信眼前的李某。一年以後,方某爲李某生下了兒子。
經過幾年的婚姻生活,方某和李某之間的生活也出現了很多摩擦。方某在參加一個老鄉的婚禮時,無意中看到了老鄉的結婚證。方某發現,自己的結婚證與老鄉的結婚證並不相同,回到家後她找出結婚證仔細看,她回想起當時領結婚證時的情形,方某更加懷疑了。方某到當地民政局對結婚證進行求證,果然李某拿回來的結婚證是僞造的。方某無法接受李某對自己的欺騙,雙方感情破裂。
原來李某曾經有過一段婚姻,他與前妻有過約定,在女兒成年之前不能再婚。而李某當初就用假結婚證的方式,騙取方某與自己結婚。方某提出要離開李某,但李某扣留了家中的所有財產,並把兒子送到了親戚家。方某稱,家中的存款應該屬於婚內財產,應該有一半屬於自己,兒子的撫養權也應該歸自己。李某堅稱,既然結婚證是假的,兩人就不是婚姻關係,所以不存在婚內財產的問題。方某將李某起訴至法庭,要求法律對二人的婚姻關係及財產進行裁判。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李某使用假結婚證的行爲雖然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要處以罰款或拘留。
由於方某與李某的結婚證是僞造的,所以兩人不存在婚姻關係。二人分開時,也無需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對於婚內財產的部分,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內財產系二人共同產生,比如工資證明等,方某就有權利獲得部分財產。如果孩子在兩歲以內,撫養權必須歸母親。兩歲以上的話,就要視雙方的經濟狀況和撫養條件另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