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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聽審會現場 靳儉攝
本報記者郭劍烽通訊員蔡盛很多市民在美國或香港的涉案電視劇裏多次看到這樣的鏡頭:“控辯雙方律師在陪審團面前侃侃而談,盡力爭取陪審團員相信己方的說辭。法庭辯論結束後,陪審團員在房間裏激烈討論。最後,房門打開,陪審團團長摸出一張紙條,當庭宣佈:陪審團一致認爲,被告人……”
我國不設陪審團制度,但在司法實踐,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審查審理中,越來越重視公開透明和聽取除專業人員之外的社會意見。比如,在一些案件審理中,就有人民陪審員。而現在,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又新推出了公開聽審會的做法,探索將原有封閉工作模式公開化透明化,讓司法公正看得見。
3月份,靜安區檢察院連續對兩起案件召開了起訴必要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公開聽審會,聽取多方意見後再作決定。案件雖小,意義不凡。
聽審會一:他是否要爲替朋友“出頭”負刑責?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30日,周先生將自己位於江寧路的住房借給他人,因爲周先生在天井公用部分堆放了雜物,鄰居林先生等要求將雜物清理,並請居委會出面調解。
7月12日中午11時許,居委會幹部與周先生、林先生等人一起到住房天井現場協商解決這件事情,雙方意見不一致,起了爭執。這時,林先生的朋友馮先生聽到動靜,從房內出來,和周先生也起了爭執。馮先生要求周先生當天把雜物清理掉,周先生拒絕並擋在雜物前面。雙方發生肢體接觸,爭執中馮先生把一些雜物拉倒在地,居委會幹部連忙站在2人中間,其他人也紛紛上前勸解。在此過程中,周先生倒在了地上。起身後,他覺得自己的後背有點疼。
周先生隨後向警方報警,並在當晚到醫院驗傷,結果發現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胸腔積氣,右側胸腔少量積液等,後經鑑定構成輕傷。靜安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馮先生取保候審,並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證據存疑公開聽審
靜安區檢察院公訴科受理案件後發現,周先生指認是馮先生推倒自己,馮先生則斷然否認。同時,現場證人均沒有直接看到周先生倒地過程,且說法不一,故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再次受理後,又複覈了部分證人的證言、詢問了司法鑑定人員,同時聽取了馮先生辯護律師的意見,並多次接待周先生的來電、來訪,但仍無法認定馮先生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雙方就是否賠償及賠償金額存有巨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
爲此,靜安區檢察院決定於3月19日對這起案件召開公開聽審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偵查機關、羣衆代表等各方意見,並邀請市人大代表高建強、區人大代表許建文、康志堅,華東政法大學沈亮教授擔任評議員,從第三方角度對這起案件作出評議。會前,檢察人員將案件的基本情況上門告知評議員,使其全面瞭解案情。
當天上午,得知周先生無法前來參加聽審會後,靜安區人大代表康志堅主動上門向他了解情況。在近2個小時的時間內,周先生將自己的訴求一一向康志堅反映,並同意康志堅在會上代爲表達。
聽審會上,首先由靜安公安分局承辦人介紹案情:事發當天中午出警將馮先生和周先生帶回警局,經調解後雙方自行離開。當晚7時,周先生前往醫院就診,並在同年8月12日鑑定傷情,證實構成輕傷。馮先生的辯護律師認爲,周先生的傷與馮先生的推搡無因果關係;所有的證人都無法證明周先生是如何倒地的;周先生沒有在第一時間驗傷,存在其他傷害的可能性。隨後,評議員針對事實和證據提問。
多方評議最終不訴
聽審會後,評議員和羣衆代表單獨對這起案件作了評議。
沈亮認爲,評審會最根本的目的,是評議案件是否應該作爲犯罪訴諸法院。一是從程序上講,要看證據是否完備,尤其是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完備。比如周先生倒地受傷是不是馮先生直接導致的?刑事犯罪中一定要證明是直接導致的。以目前的證據看,認定周先生倒地是馮先生直接導致的證據不足。二是從實體角度來看,要看主客觀的一致性,客觀上是受傷了,但主觀上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並不明確。馮先生可以承擔其他責任,但刑事責任很難承擔。
羣衆代表張先生認爲,這個案子在開始處理的時候找居委會是沒問題的,但後來馮先生太沖動,馮先生肯定要負一定責任。
最終,靜安區檢察院經過檢委會討論決定,認爲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對馮先生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聽審會二:兩青年酒後毆打的哥該否批捕?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6日清晨,南京西路“蘊得詩”酒吧門口,幾輛出租車排成一排正在候客。6時許,27歲的小張從酒吧出來,上了第一輛海博出租車。出租車剛啓動,小張想到朋友小李還在酒吧,就和司機打了個招呼:“我還有朋友,先不要開。”
此時,排在第二位的駕駛員許先生的出租車上客後,也已經啓動。由於小張所乘的出租車突然停下來,導致許先生所駕出租車無法駛出。許先生先是打了遠光燈,按了喇叭,後下車向前車駕駛員瞭解情況,隨後回到了出租車上。“這個司機怎麼這麼煩!”喝了不少白酒、紅酒、啤酒的小張突然來了火氣。他下車來到許先生的出租車前,擋住去路,邊罵邊將自己的打火機砸在了擋風玻璃上。許先生連忙下車查看,並和小張起了口角,於是向警方報警。身高1.86米的小張此時竟上前毆打許先生。小李從酒吧內出來後,不問緣由也上前幫助小張,導致許先生左側肋骨骨折等,經鑑定構成輕傷。今年2月,靜安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將2人刑事拘留。
是否逮捕公開聽審
3月18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批捕,小張和小李的家屬及辯護律師也向靜安區檢察院提出了要求改變強制措施的申請。在徵詢許先生意願的基礎上,靜安區檢察院決定就小張、小李有無逮捕必要召開了公開聽審會。除了公安機關、檢察院的承辦人,被害人許先生,張某、李某的家屬代表和辯護律師外,市人大代表楊勇,靜安區政協委員施黎鶯、史列榮受邀擔任評議員,從第三方的角度對此次公開聽審給予評議和監督。
3月25日的聽審會上,靜安公安分局和靜安區檢察院的承辦人先後介紹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被害人許先生,小張、小李的家屬代表和辯護律師對此均沒有異議。
隨後,公安機關表示,案發時許先生無任何過錯,小張、小李酒後無事生非毆打許先生,甚至在許先生撥打110報警後還追打對方,最終導致許先生輕傷。對許先生身心造成的傷害,小張、小李都沒有表示歉意,並給予相應的賠償。特別是小張與許先生在公安分局碰面時,他也沒有向許先生表示歉意,且態度不佳。另公安機關叫小張到案配合調查,小張雖人在本市,卻謊稱出差在北京,拒不到案。對此,結合兩人的犯罪性質、主觀罪過、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身體、精神狀態等綜合評判其社會危害性,認爲小張、小李有逮捕必要。
小張、小李的家屬代表和辯護律師提出,小張、小李都有穩定工作,因酒後一時衝動導致犯罪發生,系初犯、偶犯。案發後,兩人都對自己的犯罪行爲後悔不已,並願意賠償許先生的經濟損失。小張、小李的家屬代表當場向許先生道歉,並表達了和解意願。許先生認爲,自己受傷近4個月,一直沒有恢復工作,小張、小李沒有向自己道歉並賠償損失,但考慮對方是年輕人,願意調解。由於雙方都同意和解,主持人請雙方當事人到場外協商。後雙方沒有達成和解,但均願意繼續協商。
情況不同處理不同
隨後,3名評議員對案件作了評議。最終,靜安區檢察院根據聽審會評議員的意見,小張、小李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雙方目前的和解情況,對小張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小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延伸閱讀>
公開聽審會公開促公正
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戴傑介紹,隨着新刑訴法的實施,執法辦案方式的轉變將是檢察機關所面臨的重要任務和挑戰。修改後的新刑訴法要求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爲檢察機關,就要在辦案過程中增加公開性和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
如原有的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工作模式,是以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爲主要方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審批色彩,無法做到兼聽各方意見。同時,舊刑訴法也未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作出規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未得到充分發揮,亦缺乏律師爲之辯護和表達意見的渠道。新刑訴法對此作了相應修改,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召開公開聽審會的意義,一是有利於提高逮捕階段人權保障水平,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意見,能使逮捕必要性的審查更加全面、客觀,逮捕決定的做出更加慎重、準確;二是有利於增強逮捕決定程序公正性,在逮捕審查時建立控辯雙方直接發表意見的平臺,讓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真正地參與到逮捕程序的運作中來,體現了程序公正、公開的要求;三是有利於提高逮捕決定合理性。加強對逮捕措施的司法審查,有助於幫助檢察官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無逮捕必要的各種信息,做到兼聽則明、居中裁決。
同時,爲了進一步強化訴訟公開理念,積極探索重要辦案環節和終結性檢察決定的公開審查方式,以促進矛盾化解併案結事了,切實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一些證據存疑的案件,通過召開公開聽審會,可以聽取各方意見,綜合案件情況和聽審意見對案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