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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田敏報道
近日,市民孔先生帶着女友到外灘公園附近遊玩,因爲騎車不方便,兩人在附近找到一個小攤販,讓其幫助看管電瓶車,商販提出要2元錢的看管費用,最後雙方決定,孔先生來取車時再支付看車費用。可是當孔先生3小時後來取車時,發現電瓶不翼而飛,找到攤販要求賠償,攤販卻以沒有收到看管費爲由拒絕承擔責任。孔先生介紹說,前幾天他帶着女友到塘沽外灘公園遊玩,由於騎着電瓶車不方便,兩人就在附近找了一個小攤販要求幫助看管電瓶車。商量後攤販提出孔先生要支付他兩元錢的看車費,但是可以等取車時付錢。雙方約定後,孔先生就將車鎖好後放在了廣場上,爲了便於攤販看管,孔先生還刻意把車放在了離攤販很近的地方。
大概玩了3小時後,孔先生回來取車時發現電瓶車上的電瓶竟然不翼而飛,孔先生立即找到攤販詢問,顯然攤販對於電瓶不見一事一無所知,他表示有一陣自己生意很好,只顧着賣東西,估計就是那會小偷把電瓶給偷走了。既然負責看車,現在車丟了就要承擔責任,孔先生向攤販提出了賠償。但是攤販卻執意表示,自己還沒收到那兩元錢的看車費,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不丟東西就要錢,丟了東西沒付錢就不承擔責任嗎?”孔先生認爲攤販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爲:攤販必須承擔責任,因爲當時攤販與孔先生已經協商好,這就已經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管理協議,攤販未盡好看管責任,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而這與看車費是否已支付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