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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時看到用極端手段“維權”的報道。遠的不說,今年1月曾在網上揚言要在廣州製造“校園血案”的湖南人曹再發,3月11日清晨6時又爬上廣州市的交通要道獵德大橋橋頂,要求家鄉湖南省某地方政府補償徵地款,當晚8點多才被警方勸阻下來(3月13日《廣州日報》)。
當個人權益的爭取要以生命相威脅時,至少可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該項權益被維權者視爲“頂級利益”;第二,維權者對常規的維權途徑(例如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不信任。近年來,頻繁發生在各地的採取各種跳樓、跳橋、服毒以及“暴力抗法”等極端方式維權的事件,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在社會快速發展和轉型時期對利益衝突問題處理得不合理和不公平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糾紛解決機制運作的不力。只要站在一個普通人的立場上想想看,如果不是對生活極度無望,誰會不顧自己的名譽、安全甚至生命,去追求任何“身外之物”?
和很多采取極端方式維權者一樣,曹再發將極端行爲的地點選在公共場所,說明這類維權行爲背後還有另一層意義:極端行爲本身首先不是指向維權者的生命,而是公衆的關注;通過公衆的關注,迫使政府關注。在這個意義上,曹再發事件特別具有典型意義:曹的利益訴求對象是家鄉湖南某縣政府,但“維權”行爲卻選在了與他的拆遷補償訴求毫無關係、但透明度較高的廣州市。
“曹再發們”的遭遇多令人唏噓,但他們的維權方式卻不可取。維權者採取極端的手段,如果只是威脅到維權者自己的名譽、安全和生命,或能得到公衆的同情和政府的關注。但是,當極端行爲影響到法律所保護的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時,行爲人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爲負法律責任。例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爲可能受到警告、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拘留。曹再發在獵德大橋上停留14小時,引來無數過往車輛和行人駐足觀望,獵德大橋交通擁堵不堪,警方和其他救援人員更是高度戒備。曹再發的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自己所遭受的(可能的)不公平上,完全不顧他想要採取的極端手段是否會帶來另外一種不公平(影響公共交通秩序,帶來安全隱患等等),以至於被網友批評爲綁架公共利益。無論曹再發是否遭遇不公平,是否值得同情,曹對自己的極端行爲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廣州警方對曹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是公平公正的。
同時必須注意的是,減少和避免此類極端行爲的發生,僅僅讓行爲人承擔法律責任絕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從大的方面講,只有疏通和完善法定的救濟渠道,讓公民的利益訴求通過公正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得到表達和評判,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將正常的法律糾紛演變成極端對立的可能性(曹再發甚至曾威脅制造流血事件);就個案處理而言,只有在當事人的權利訴求能否實現,與其是否採取極端行爲沒有關係的前提下,極端行爲纔會失去其發生的意義。例如說,曹再發能否得到、能得到多少補償款,當地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獨立的考量;所考量的因素中不應當包括曹的“跳橋”行爲及其引發的後果和所受的行政處罰。只有這樣,才能給曹再發以真正公平的對待;更重要的是,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此類極端行爲的發生。(作者:劉文靜,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