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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圖
房產開發商、房產經紀公司、投資人、看房客,四撥人乘着大巴前往樓盤看新房。快到樓盤時,車子顛簸遇到深坑,只聽一聲巨響,看房客趙先生從座椅上顛起後撞傷,經醫院診斷爲胸椎骨折。本是有說有笑的“看房團”,現在變成了“理賠團”,三方俱稱自己無過錯不擔責。趙先生只好一紙訴狀將他們共同告上法庭。這起案件近日在閔行區法院公開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趙先生10萬元。
庭審中,趙先生陳述,應房產經紀公司員工的邀請,參加由房產開發商和經紀公司共同舉辦的“一日看房遊”活動。在乘坐兩被告安排的大巴時,由於大巴行駛不當,導致趙先生從座位上被顛起後撞傷,經醫院診斷爲胸椎骨折。
趙先生要求房產開發商、經紀公司和投資人連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12萬元。經紀公司是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第三被告朱強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輛是開發商的,與自己無關。”被告經紀公司和朱強共同辯稱,當時的車輛是由房產開發商提供,經紀公司並不清楚車輛所有人的情況,也不認識駕駛員;看房活動是由房產開發商組織的,經紀公司配合該公司工作帶客戶看房,所以不應由經紀公司和朱強承擔賠償責任。
房產開發商則辯稱,被告經紀公司從未與己方簽過協議,從現有的《客戶確認表》上無法證明房產開發商與經紀公司之間存在法律關係,也無法證明看房車輛是房產開發商提供,更無法證明原告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客戶關係成立,故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趙先生的受傷是因爲乘坐的看房車輛發生顛簸所致,屬於無法預料和避免的事故,趙先生在該損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
《客戶確認表》上有原告的名字,證明原告趙先生是在受被告經紀公司邀請去看被告房產開發商的樓盤途中受傷,所以原告既是被告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客戶,也是被告經紀公司介紹給被告房產開發商的潛在客戶,原告所參加的看房活動是由被告經紀公司與被告房產開發商共同組織的,兩被告均爲看房車輛的實際使用者,應對原告在乘坐看房車輛過程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被告經紀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從其法律性質而言是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三被告朱強作爲被告經紀公司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被告經紀公司在本案中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房產開發商、經紀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趙先生人民幣10萬元;被告朱強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文中人物爲化名)
通訊員吳一烜本報記者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