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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鳴/畫
文/羊城晚報記者常思雯(發自東莞)
爲了催收信用卡用戶拖欠的1.35元利息,交通銀行東莞支行將信用卡持有者告上法庭,最終銀行的訴訟要求獲得法院的支持,被告被判歸還1.35元利息,並承擔該案的25元訴訟費用。
因爲1.35元打場官司,甚至不及立案費用的十分之一。銀行贏得了官司,獲得勝訴的背後卻是市民對司法資源遭到濫用的質疑。僅拖欠了1元多的利息,銀行何以與儲戶對簿公堂,而一個標的僅1元多的官司爲何能夠成功立案?2日,羊城晚報記者通過多方面採訪,揭開了“一元錢庭審”的幕後故事。
儲戶:欠1.35元利息攤上官司
來自湖南的劉某紅可能沒有想到,因爲拖欠信用卡1元多的利息,會被銀行告上法庭。
劉某紅今年41歲,戶籍所在地爲湖南省道縣樂福堂鄉中心小學,是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的持有者,信用額度爲3000元。到2012年4月23日止,劉某紅累計欠款利息、復息合計人民幣1.35元。隨後,銀行方面多次以電話、發函和上門的形式向劉某紅催收,但他並沒有還款。
2012年7月23日,銀行將劉某紅告上法庭,並請求法院能夠判令劉某紅償還信用卡所拖欠的1.35元,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當天,劉某紅沒有出現在被告席上。法院認爲,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劉不僅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最終,法庭支持了銀行方面的訴訟請求,同時,本案受理費25元,也由劉某紅承擔。
法院:立案審理有法可依
“我國《民訴法》賦予了公民起訴的權利,它所規定的條件中沒有標的額的限制。就是說,如果它符合立案要求,法院審理一千萬的案件和審理一塊錢的案件,所走的訴訟程序都是一樣的。”針對這起標的1.35元的案件,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副庭長周兢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案件的受理立案、審理等訴訟程序均有法可依。不過周兢亦坦言,金融案件在前兩年有一個爆發期,像這種標的極少的案件只是個別現象,從整個社會的司法資源來看,該案確實佔用了資源。“案件受理後,我們要安排法官進行開庭,並安排工作人員找到被告住址,對其進行傳喚,這些都是要付出訴訟成本的。”周兢如是說。
銀行:欠款實爲1.5萬多元
“如果只是欠一元多,我相信銀行不會啓動司法催款程序的。實際上,劉先生的欠款達到1萬5千多元。”據銀行方面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當時銀行起訴劉某紅的信用卡糾紛是兩個案件,欠款總額達到15505元。
該知情人士稱,劉某紅先後於2007年12月、2008年7月在東莞辦理了兩張交通銀行太平洋卡,截至2013年3月28日,兩張卡的欠款總額達到15505元,其中一張額度爲1萬元的信用卡欠款達到15503.4元。“銀行早在2010年1月23日就對劉先生進行催收流程。先後進行了電話催收、員工上門催收、外包公司催收,都沒有收到欠款。於是2012年1月,銀行對劉先生進行了司法催收,並委託了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2012年7月,銀行將劉某紅告上法庭。但根據東莞法院規定,一個案件只能對應一張信用卡,所以銀行將兩張卡分開進行起訴,而媒體報道的只是其中標的小的案件。“雖然是分開立案,但兩個案件是合併審理的。”該知情人士說。
常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