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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死了,應依照刑法規定追繳其違法所得。4月2日,中山市檢察院向媒體通報,該院日前依法向法院提請沒收一涉嫌貪污犯罪的死亡被告人違法所得。據瞭解,這是今年新刑訴法正式實施後,廣東省首例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案件。
已經死亡、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鄭文斯,原系中山市東區辦事處副主任,並主管東區城建工作。檢方查明,1993年間,鄭文斯利用職務便利,將辦事處位於東區的某塊土地劃給當時的東區城建辦(城鄉建設管理辦公室)使用,並由該城建辦從部門留成費中支出資金,在此土地上興建“基金樓”。1995年,該樓建成後,鄭文斯指使時任東區城建辦副主任的黃某堅(另案處理)將該樓中的2戶面積均爲85.38平方米的住宅單位劃給東區辦事處當時設立的企業——澳門東輝貿易有限公司。後鄭文斯又利用兼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的便利,將其中一套房產過戶到其親屬袁某名下,予以侵吞。
2005年7月15日,鄭文斯涉嫌貪污犯罪一案由原中山市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涉案的房產被檢察院查封。在法院審理期間,鄭文斯因病於2009年10月30日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據此,中山市檢察院於今年3月25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沒收鄭文斯違法所得的申請。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潘林鐘薦軒)
潘林、鍾薦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