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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6月1日起施行將公佈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
哪些情況屬於重大行政決策需要組織聽證?《規定》列舉了四種情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二)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
(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本報訊(記者練情情)《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下稱《規定》)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昨日正式對外公佈。《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行政機關將要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目錄。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制訂聽證目錄,並向社會公佈。這樣,哪些屬於重大行政決策需要聽證,公民心裏就有數了。
按《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質證的權利。
根據《規定》,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確定,並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公佈。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採訪報道,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人可蒐集公衆意見
按《規定》,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聽證參加人從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產生。
聽證參加人可以收集公衆意見,獲得與聽證事項有關的材料,就聽證事項提出質詢,發表意見,並得到及時迴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聽證公告自願報名參加聽證。聽證參加人人數不得少於8人。持同類意見的申請人數超過預定聽證參加人比例人數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協商推薦聽證參加人;協商推薦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抽籤方式產生。
不按規定聽證負責人將受處分
《規定》要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
行政機關未按照規定製訂聽證目錄的、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活動的,以及在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聽證結果的,將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