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昨天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司法解釋向媒體答疑。
這是兩高在刑法行政案八對盜竊罪的規定做了重大修改後,通過司法解釋做出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共15個條文,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主要通過盜竊財務的數額來體現,此次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重新做了明確,與1998年的司法解釋相比標準均有所提高。明確數額分別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以前入罪的門檻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現在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除了數額以外,盜竊也有一些相關的主觀惡性和情節後果來判斷犯罪的程度,這次規定從嚴的八種情形包括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務,或者是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的財務,也就是盜竊救命錢,這樣的行爲都將受到從嚴的懲罰,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都規定爲盜竊犯罪的定罪標準,這次司法解釋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比如扒竊,這次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務就是扒竊,不要求必須是盜竊貼身攜帶的財務才構成犯罪。
盜竊犯罪多發數量大,但是情節比較複雜,在辦理中司法機關將會區別對待,比如這次司法解釋第八條就明確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務,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會酌輕從寬,司法實踐中以單位形式組織指使員工盜竊的行爲是時有發生的,比如盜竊國家電力的行爲,近年來不斷增多,這次司法解釋明確,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中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