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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通訊員賀穎超)9歲女孩小靜和兩個表妹到村邊的魚塘玩耍,不慎落水溺亡。三個女孩的家長將魚塘的管理者方先生及魚塘的發包人村委會共同告上昌平法院,要求賠償88萬餘元。近日法院判決方先生賠償20萬餘元。
家長認爲,三個孩子在玩耍時掉入魚塘中溺水死亡,是由於魚塘的管理者方先生沒有在魚塘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魚塘也沒人看管。同時,村委會作爲發包方,也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應當與方先生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方先生稱,魚塘有安全防範措施,養殖區域一直設有安全警示標誌,養殖場內放養看護犬。並且魚塘是私人使用的場所,不是兒童遊樂場,女童的父母作爲監護人缺乏安全意識,應負全部責任。
村委會認爲,自己不是適格被告。村委會作爲發包方,和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三個女童的父母由於疏忽大意未能及時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放任年幼的孩子身處危險之中而不自知,最終導致孩子溺亡,因此女童的家長對孩子的死亡存在較大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而方先生作爲魚塘的經營者,採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危險的發生,因此對三個孩子溺亡的結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村委會作爲魚塘的發包方,在此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方先生賠償三女童父母共計20萬餘元。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