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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消費者日前向開發區消協打電話投訴稱,其購買了某品牌易拉罐飲料一箱。在飲用時,發現其中一罐飲料是空罐,遂找到生產廠家要求賠償。廠家向其解釋了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同意雙倍賠償。但該消費者堅持要求十倍賠償,協商無果後,該消費者打電話到開發區消協投訴。
開發區消協受理投訴後進行了調查。經查,該消費者購買憑證丟失;該空罐飲料的外包裝完好;生產廠家對此事實表示認可。開發區消協指出,該產品的空罐情況不應該出現,但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其適用前提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空罐情況不屬於食品安全問題,故不適用十倍賠償標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廠家雙倍賠償。最終,該消費者對消協的解釋表示理解,願意接受廠家的雙倍賠償。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該投訴中消費者購買憑證丟失,所購商品可以確認爲廠家所產,故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該投訴的焦點問題在於賠償標準應爲雙倍還是十倍。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其適用前提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購買的空罐商品可以說是商品分量不足,但不屬於違反食品的質量及衛生等安全標準,故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十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