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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市民楊先生是社區中的一位熱心人,近期小區在選舉業委會成員,他熱情參與,不料卻被物業公司的代表嚴辭拒絕。業委會爲了更換成員而開會,當時物業公司的代表也參與了會議。楊先生表示願意爲業主們服務,希望成爲業委會委員,而物業公司卻提出,楊先生還欠繳物業費,他就沒有資格參選。
解答: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是按照業主大會法定多數業主的意願選舉出來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費問題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與業主是否有資格被選爲業主委員會委員無關。
所以,楊先生是有資格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