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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7日電(記者羅旭)記者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今日發佈《關於委託地方財政部門對所在地中央垂管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覈銷的通知》,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效能,根據《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財綜[2012]3號)規定,決定對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核銷。
通知指出,檢查覈銷單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邊防管理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國船級社、鐵道部、海關總署、國土資源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9家中央單位。檢查覈銷票據包括:2009-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專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通用非稅收入票據、當場處罰收據、代收罰款收據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捐贈票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財政票據。
2009年之前使用尚未覈銷的財政票據,一併按程序和要求予以覈銷;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財政票據存根或已經作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經審覈後監督銷燬。
檢查內容包括, (一)中央單位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等現象。 (二)是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範、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爲;
4.是否存在擅自印製或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僞造財政票據的行爲;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順序整理票據存根,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爲,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並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三)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爲。
(四)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是否存在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
此次重點檢查覈銷工作從2013年4月1日開始,9月20日結束。各地方票據監管機構要加強與中央單位溝通協調,合理安排工作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