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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4月1日
地點: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第13審判庭
案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案情:2012年6月2日,劉偉駕駛一輛小轎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擦剮。爲了攔截電動自行車,劉偉用腳踢了一下正在行駛中的電動自行車,致使騎車人唐明偉倒地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6月21日死亡。
案情回放
很尋常的“一蹭”
2012年6月2日早上5點,天剛矇矇亮。
劉偉駕駛一輛車牌號爲渝BQ1063的“比亞迪”牌F3型黑色小轎車,從鄉下往城裏方向行駛。在路口右轉時,劉偉感覺車身右側與旁邊的電動自行車“蹭了一下”。但自行車並沒有停下來。
劉偉趕緊下車查看,發現右側反光鏡有些移位,車身部分有大約30cm的刮痕。
“別跑,你把我的車剮了!”劉偉衝着自行車大喊。自行車仍然繼續前進。
爲了保護現場,劉偉隨即攔了一輛出租車:“師傅,麻煩追一下前面的自行車,他把我車子剮了。”很快,劉偉就趕上了自行車,並在超出自行車幾十米遠的地方下了車。
騎車人唐明偉見劉偉張開雙手攔車,就向路中間轉彎以避開劉偉。
“你把我的車剮了,還想跑?”劉偉大聲朝他喊叫。
“啥子?啥子?”唐明偉有點慌亂,自行車晃了幾下,但是並沒有停下來。
於是,劉偉對着自行車的右側踢了一腳,自行車倒地。唐明偉被自行車壓在地上,頭部血流不止。
劉偉見狀趕緊跑過去扶起唐明偉,並撥打120,將唐送到醫院進行搶救。然後劉偉又撥打110報警。
6月21日,唐明偉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屍體檢驗分析意見書認定,唐明偉系顱腦損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庭審現場
有爭議的“一踢”
“因爲我的過錯,導致了被害人的不幸死亡。我認罪,但我不清楚具體是什麼罪。”坐在被告席上的劉偉顯得很沮喪。曾經在體育學校練習過舉重的劉偉,今年只有23歲。
公訴人認爲,劉偉因爲瑣事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雖然“不清楚自己究竟犯的什麼罪”,但劉偉對公訴人“故意”的指控並不認可。劉偉說:“我不是故意蹬他的,我是下意識的,不是有意的。”
公安機關的三次訊問筆錄記載:劉偉第一次供述時稱,“在攔截自行車的過程中,我感覺那個騎車的人很慌張,車子開始左右搖晃,然後在距離我5米左右的地方摔倒”;第二次供述中劉偉稱“騎自行車的人是自己摔倒的”。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劉偉用腳踢自行車的事實後,劉偉纔在第三次供述中承認自己對着自行車的右側中後部位踢了一腳,自行車失去了平衡,往左側倒了下去。
由於到案初期沒有如實供述,讓劉偉失去了自首的機會。
劉偉搭乘的出租車司機黃某證實,“騎自行車的人看見年輕人攔車,左右搖晃了幾下但並沒有摔倒。攔車的年輕人見騎車人不停車,就往右邊讓了一下,自行車經過他身邊時,攔車人就用右腳踢了行駛當中的自行車一腳”。
辯護人認爲劉偉的行爲是過失致人死亡,劉偉用腳踢車的行爲是因爲被害人向其騎行過來,導致劉偉意識空白,踢自行車只是“下意識的條件反射”。辯護人同時認爲,劉偉踢車而不是踢人,也可以表明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公訴人對此辯護意見進行了反駁。公訴人認爲,劉偉曾經有過體育專業的學習背景,並且有四年以上的駕齡,應當對行駛中的車輛用腳蹬踹的危險性有清楚的認識和判斷。
讓人扼腕的“一念”
“我沒想到他會死,我更不希望他死。是他剮了我的車,我只是想把他攔下來……”劉偉雖然努力想讓自己平靜,仍然悔恨難掩。
悲劇的發生往往就在一念之間。
死者唐明偉今年56歲,在一家單位當保安。事發當時,唐明偉正騎車從單位返回自己的家。但他已經沒法回家了。
難以回家的,還有劉偉。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
劉偉的母親一直安靜地坐在旁聽席的一角,紅腫着雙眼,強抑着悲痛。
這是一起讓人扼腕嘆息的悲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偉與被害人家屬就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各種費用35萬元。被害人家屬對劉偉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也在庭審中指出,劉偉雖然不屬於自首,但仍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並且屬於初犯、偶犯,提請法庭綜合考慮量刑。
隨着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激增,因機動車擦剮糾紛引發的刑事、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案件主審法官提醒,遇到機動車被擦剮的情況,受損方應當理性、冷靜地處置糾紛,避免採取過激的方式解決問題。特別是在面對肇事者逃逸的情況時,應當通過記錄肇事車輛車牌號等方式,藉助公安機關鎖定肇事者來尋求救濟。肇事者也應當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因自身原因引發的糾紛與受損方友好協商,善意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應通過駕車逃逸等方式逃避法律責任。
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