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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曾經揹着自己成立過公司,因而起訴男方惡意隱藏、轉移財產。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公司的財產爲夫妻共有。
劉芳和李明2010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2012年秋,劉芳將李明起訴,稱李明曾在2007年註冊成立了一家公司,該公司於2012年5月註銷。她認爲對方隱藏、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及誠實信用原則,男方對該財產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於該公司在2010年10月時資產額爲48萬元,請求法院將這48萬元全部確定爲原告所有。庭審中,李明辯稱,開公司的事情劉芳是知情的,多年來,其一直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成立公司系在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爲被告一人。因此,原、被告離婚時,該公司的財產應爲夫妻共同財產。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25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淑霞、吳淼解釋,依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律師表示,依據《婚姻法》,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