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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麗萍)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對促進改革創新意義重大,鼓勵創新,就要讓勇於創新者免於“後顧之憂”。昨天下午,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規解讀會獲悉,即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設定“免責機制”,激勵保障創新。怕風險讓創新動力不足
立法調研顯示,當前本市改革創新實踐中存在的一個明顯問題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改革創新動力不足,不想改、不敢改、不願改。究其原因,在滿足現狀、利益羈絆和觀念陳舊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害怕風險。
同時,創新遇到制度瓶頸缺乏路徑引導。在實踐中,改革創新遇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制度層面的限制,很少有人願意冒違法風險改革創新,多數情況“研究”作罷。
針對改革創新中存在的思想顧慮、制度障礙、機制缺陷和利益樊籬,地方立法將通過明確激勵保障措施、責任豁免,激發全社會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有創新獎也有責任豁免
決定草案提出,市政府設立面向全社會的改革創新獎;其中,對政府部門的改革創新,明確納入政府績效考覈,作爲部門考覈、個人職務晉升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要激勵保障改革創新,更爲關鍵的是:責任豁免。決定草案明確了改革創新的“免責條件”:依照法定程序決策、實施而未實現預期目標,部門、個人未謀取私利。符合免責條件,在績效考覈中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立法者認爲,較之其他省市的同類法規,“不作負面評價”體現了最大程度的寬容。
有會審也有後評估
重大改革創新決策,該有怎樣的程序保障?決定草案的一種思路是:建立會審制度——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機構編制、財政、法制等綜合部門會審論證,會審意見作爲決策參考依據。必須通過會審的“三類重大改革創新”涉及:有全市性影響;涉及大多數人切身利益;需要突破現有制度規定。
而各級政府部門改革創新的一般程序是:提出需求、前期調研、制定方案、聽取意見與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實施後評估。其中,改革創新後評估先對重點改革創新政策提出後評估的要求。後評估將作爲改革創新政策是否繼續執行的重要依據,根據後評估結論,決定修正補充、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同時,後評估還將作爲評獎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