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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網公司共同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在上海作出終審判決,三被告被判共同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
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網公司於2011年8月30日發佈“2011我的香格里拉攝影大賽”規程,共同主辦該攝影大賽,規程明確規定參賽作品須原創、進入決賽作品須提交原始文件等。大賽徵集到近三千幅攝影照片,經初選、決賽,於2011年12月評出50幅獲獎照片,其中徐良提交參賽的一幅名爲《無邪的眸》照片獲入圍獎,該署名徐良的照片被大賽主辦方發佈於大賽官網、畫冊、宣傳片,並在上海、廣州等地的香格里拉酒店巡迴展出。在巡展期間,原告錢琦發現上述《無邪的眸》與其於2011年6月在西藏拍攝的、於2011年8月初發表在POCO網站上的攝影照片《一個轉山路上的小女孩》極爲相同。在與大賽主辦方交涉無果後,原告於2012年6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提起訴訟,以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網公司侵害著作權爲由,要求判令三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和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6000元。
浦東新區法院民三庭經審理認爲,第一,依據原告持有的《一個轉山路上的小女孩》照片的原始文件及原告另持有的其他照片的原始文件、原告相機的參數數據、該照片發表時間及署名等證據,可認定原告是該照片的作者,享有該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被控侵權照片《無邪的眸》系使用圖片修改軟件對原告照片進行了裁剪等技術處理的照片,該照片未對原告照片有實質性改變,且徐良確認其在POCO網站下載原告照片並作修改後提交參賽,故可認定該照片剽竊了原告照片。第二,涉案大賽主辦方即三被告應當對參賽作品特別是進入決賽作品的來源、署名等著作權情況履行合理注意義務,避免將剽竊作品評爲獲獎作品等情況的發生。《無邪的眸》照片技術參數中存在使用了圖片修改軟件的信息,且該照片存在明顯裁剪痕跡,足以表明其並非原始照片。三被告作爲大賽主辦方,應當有較強能力和條件判斷參賽作品是否屬於原始照片,其只要對進入決賽的50幅照片加以合理注意,就不難甄別其中的非原始照片。三被告將剽竊他人的非原始照片評爲獲獎作品,顯屬對獲獎作品的來源、原創性等著作權情況疏於審覈,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失,已構成侵害原告著作權。其中,因三被告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才使徐良的侵權行爲經大賽而得以成立和延續,故三被告共同構成侵害原告署名權。三被告將《無邪的眸》發佈於網站,構成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將《無邪的眸》巡展並收錄於影集、宣傳片,構成侵害原告展覽權、複製權、發行權。
據此,浦東新區法院於2012年10月依法判決三被告在大賽官網發佈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聲明,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000元,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另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一審判決後,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