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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王創輝)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針對香港榮華、東莞榮華(下稱香港榮華)起訴黃某、順德榮華和蘇國榮(下稱蘇氏榮華)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法院一審認定香港榮華生產銷售的“榮華月餅”爲知名商品,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利;蘇氏榮華享有“榮華”商標專用權,在其生產的月餅上使用“榮華月餅”4個字不構成侵權,但蘇氏榮華生產的一款“清香雙黃白蓮蓉月餅”的產品裝潢,侵害香港榮華知名產品的包裝裝潢,應停止生產、銷售並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期間,香港榮華認爲蘇氏榮華侵犯其“牡丹花”及“花好月圓”的商標權,請求法院認定“榮華月餅”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並索賠1000萬元。
法院對香港榮華的“牡丹花”及“花好月圓”商標與蘇氏榮華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清香雙黃白蓮蓉月餅”的外包裝圖案進行隔離比對,認爲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經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蘇氏榮華的該款包裝盒裝潢侵害香港榮華知名產品的包裝裝潢,應停止生產、銷售並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蘇氏榮華賠償香港榮華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