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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9日電國家林業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溼地保護管理規定》,《規定》明確,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溼地。確需徵收或者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補償。
《規定》要求,經批准的溼地保護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調整或者修改。
《規定》明確,因管理不善導致國家溼地公園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應當撤銷國家溼地公園的命名,並向社會公佈。
《規定》還要求,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溼地。確需徵收或者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補償。
《規定》明確,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溼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開(圍)墾溼地,放牧、捕撈;(二)填埋、排乾溼地或者擅自改變溼地用途;(三)取用或者截斷溼地水源;(四)挖砂、取土、開礦;(五)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採挖野生植物或者獵捕野生動物;(七)引進外來物種;(八)其他破壞溼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