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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買的是一手房,怎麼要收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日前,多名陽春讀者向南方日報反映,陽春市住建局下屬機構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在爲購房者辦理房產證時收取2000元左右費用,涉嫌亂收費。
南方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千餘名購房者在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辦理房產證時,均被收取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等費用。購房者認爲,他們在購房時與經紀事務所沒有代理關係和諮詢關係,這兩項收費應退還。
有購房者在陽春市網絡問政平臺投訴此事。今年3月份以來,陽江市發改局、陽春市發改局責令陽春市住建局退還了10餘戶購房者的這兩項費用。
退款消息傳出後,聞訊前往陽春房地產經紀事務所排隊登記要求退錢的購房者目前已超千人,但陽春市住建局等單位認爲,兩項收費均爲依法依規收取,且在收費前已經和購房者簽署委託協議,因此不應退還。
●南方日報記者陳晨發自陽春
購新房被收買賣代理費
陳梅香表示,自己跟開發商直接買的房,跟經紀事務所並無代理買賣更無諮詢服務,何來此收費?
陳梅香(化名)告訴記者,她去年7月在陽春鉑金灣小區購買了一套35萬元的一手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預交了3萬元給開發商辦理房產證。8月份,她接到通知前往陽春市房地產交易所籤合同。
“當時去的是和陽春市房地產交易所同一辦公樓的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工作人員拿出厚厚一堆材料,說都是辦理證件的必備資料,要求業主在上面簽字。我想既然是辦房產證需要,讓簽字就簽字。具體協議內容完全不清楚,簽字後就走了,剩下的都由開發商幫忙辦理。”陳梅香說。
今年2月,陳梅香拿到辦理房產的相關票據,8張發票和2張收據,共計1.3萬多元。她仔細查看票據後發現,其中兩張發票寫着“房地產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蓋的均是“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的公章。
陳梅香表示,自己是跟開發商直接買的房,跟經紀事務所並無代理買賣,更無諮詢服務,何來此兩項收費?
她隨後通過陽江市和陽春市的網絡問政平臺反映此事,很快得到陽江市發改局和陽春市發改局的反饋。兩局稱經過調查後認定,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與當事人“有委託、無服務,屬於亂收費”。陽春市發改局責令房地產經紀事務所退還此兩項收費。
在得到陽江市和陽春市兩級發改局的答覆後,陳梅香3月12日帶着相關發票前往陽春房地產經紀事務所要求退款。經紀事務所及房地產交易所兩位所長在發票背面簽字後,李梅香到陽春市住建局財務股領到了金額2000多元的退款支票。
超千名購房者被收該費
一些業主表示,簽訂委託書時,對這兩項業務完全不瞭解,更不知道需要收費,反正叫簽名就簽了
南方日報記者統計發現,今年3月4日至28日,在陽春市網絡問政平臺上,包括陳梅香在內至少有18名購房者反映在不明情況下被收取“房地產買賣代理費”及“房地產諮詢費”。
陽春市發改局就其中13宗投訴回覆稱:“經查實,陽春市住建局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和業主雖有委託協議,但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向其收取了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屬亂收費行爲。陽春市發改局(物價局)責令住建局房地產經紀所將收取的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退還給該業主。”
陽春市住建局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證實,接到發改局通知後共退還了10多人的費用,共計幾萬元。“但其他購房者的要求目前並未明確是否退款,需等上級進一步的通知。”
部分購房者獲退款的消息一傳出,越來越到的購房者前往經紀事務所要求退款。4月2日下午3時,記者來到位於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六樓的會議室,看到近30名購房者將會議室擠得滿滿的,都拿着購房時的各種發票,希望能夠退回此前辦理房產證時被收取的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
一名當天上午來登記的購房者告訴記者,這種登記情形已持續了一段時間,每天者近百人來登記。
記者從陽春市住建局瞭解到,自今年3月中旬以來,每天都有數十人前去經紀事務所排隊登記,目前登記者已經超過1000人。
記者在經紀事務所採訪了一些業主,得知他們辦理購房手續的過程均與陳梅香基本一致。他們均表示,簽訂所謂委託經紀事務所、房產交易所委託書時,對這兩項業務完全不瞭解,更不知道需要收費,反正叫簽名就簽了。
記者查閱他們的發票,發現大部分業主被收取的房地產諮詢費爲300-550元不等,房屋買賣代理費從1500-2500元不等。其中陽春合水鎮一業主在合水鎮購房時所交的代理費高達4100元(購房總金額爲16萬元),房地產諮詢費則重複收取了兩次,兩項收費合計6000多元。
住建局認爲收費有依據
“兩項收費是合法合理的,至於服務內容是否讓業主滿意,可由監管部門調查,如服務不到位可責令我們整改”
陽春市房地產交易所所長黎克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稱,此次衆多購房者前來排隊要求退款一事,是“由於對個案的處理引起的”,並認爲這樣的處理比較草率。
他表示,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是依法成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既是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也有企業性質,依法取得了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經紀事務所收取的“房屋買賣代理費”和“房地產諮詢費”,是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1995]971號、粵價[1995]362號文件規定收取的。根據規定,該項服務必須經當事人自願委託、簽訂協議並向收費對象提供服務才能收費。
黎克告訴記者,現在大部分前來要求退款的業主,基本上都簽訂了委託協議書,“他們說籤的時候不知情,甚至說不是他們籤的名,這就說不過去了。白紙黑字在那裏,還有自己的簽名,並且還打了指模。”
記者查閱黎克出示的兩項收費委託書。其中《房地產登記諮詢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的服務內容包括“協助查實該房地產的真實性,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列入徵收拆遷範圍,是否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等;《房地產諮詢服務協議》的服務內容簡單表述爲“甲方(經紀所)負責審查證件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齊全等情況,甲方提供辦理房地產抵押諮詢服務,併爲服務內容出具諮詢報告書”。
黎克表示,經紀事務所根據委託協議內容,已經爲業主提供了協議書中提到的服務,“簡單地說,買房需要到交易中心申請登記,業主籤個字就走了,登記所需的申請書都是我們代理幫忙填的,還有不少口頭回答的諮詢,這些都是服務內容。”黎克強調,兩項收費是合法合理的,“至於服務的內容是否讓業主滿意,可以由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如服務不到位可責令我們整改。”
陽春市住建局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經紀事務所作爲收費主體合法,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許可證,按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收費,不屬於亂收費,而且收費有委託、有服務,收費也是合理的。住建局在4月3日針對網絡問政投訴的書面答覆表示,市物價部門對經紀所的服務內容和服務過程瞭解不全,兩項收費不屬於亂收費,已經提請物價部門進行重新調查覈實。
收費混亂或因政企不分
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屬於事業單位性質,但同時持有全民所有制工商營業執照
記者瞭解到,陽春市住建局曾因未簽訂委託而收取兩項費用被省物價局責令整改。這兩項收費大約從2005年開始收,2009年之前的收費多沒簽訂委託協議。2009年經曝光後,省物價局責令陽春住建局進行整改,隨後經紀事務所在收費前增加了簽訂委託協議的環節。但多名購房者告訴記者,在辦理房產證時是“被要求”簽署合同,經紀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並未告知其協議內容。
陽春市房地產交易所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陽春每年成交的一手房1000-2000套,最多時3000多套。該負責人承認,絕大部分購房者均被收取這兩項費用,都在2000元左右,2012年一共收取了700萬元左右。
對於市物價局認定經紀所屬於亂收費的問題,陽春市發改局物價檢查所一梁姓負責人表示,發改局調查的那十幾起案例存在有委託卻沒有提供服務的現象,因此責令退款。但他強調,並不是全部辦理這兩項業務的都沒有提供服務。
記者獲悉,陽春市政府已經就此事要求住建局進行自查。陽春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遊榮漢表示,可以明確兩項費用爲依法收取,同時也和購房者簽署了委託協議,因此並不存在退款一事。“至於服務是否令人滿意,則尚須認定,如果服務不滿意則進行整改。”
遊榮漢表示,針對羣衆的訴求,市政府要求陽春住建局就此事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在向廣大羣衆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同時,進一步提高經紀事務所的服務質量,尤其是要在簽署協議前告知協議內容。
記者瞭解到,陽春市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屬於事業單位性質,但同時持有全民所有制工商營業執照,是個具有雙重職能的機構——一方面需要履行事業單位職能,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
遊榮漢表示,從長遠上要解決由收費產生的問題,必須打破經紀事務所“政企不分”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