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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開制度改革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但是也應當看到,司法公開的力度和範圍與人民羣衆的期待仍然有較大的距離,其中“選擇性司法公開”阻擋了司法公開前進的步伐,尤其遭到公衆詬病。
“選擇性司法公開”表現在案件上,就是對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因爲“敏感”、“有影響”等原因而不予公開開庭,因爲擔心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而不願公開開庭,更不要說庭審直播和裁判文書上網了,而這些“敏感”、“有影響”案件恰恰是人民羣衆關注的案件,越是不公開,越容易受到猜疑。“選擇性司法公開”還表現在厚此薄彼上,有的僅僅是選擇極小一部分精心挑選的優秀判決文書上網,而絕大多數本該公開的文書被束之高閣。有些法院持觀望態度、被動性司法公開;更有個別法院,凡是有利於法院開展工作的事項就積極公開,如“執行老賴曝光”、“公衆開放日”等等,而有利於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監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就很少、很不情願公開。這些法院常常是上級檢查就應付一陣子,沒有統籌規劃,更沒有全面貫徹司法公開的時間表。
無論是哪種方式的“選擇性司法公開”,歸根結底,都源於司法公開意識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規定了從立案、庭審、執行到聽證、文書、審務的全面公開,對司法公開的範圍、內容均作出了明確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明確指出,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當事人明確請求不在互聯網公佈並有正當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所有裁判文書均可在網上公佈。爲了保證各級法院有章可循,又公佈了25項司法公開示範法院標準,確定了100個“司法公開示範法院”,各級法院一定要在公正高效地履行司法職能的同時,堅決去除“選擇性司法公開”,通過司法公開展示自信,以此贏得他信,進而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
公正是公信力的基石。公信力的根本來源在於人民羣衆的感知和評判,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產品“供給”與民衆“需求”之間的“匹配”是人民法院當前和今後一項重要任務。司法需要全面公開,不能選擇性公開,要做到“以公開爲原則,以不公開爲例外”。司法越透明,社會越能夠監督司法,公衆就越對司法增加信賴,司法就越具有權威。
“陽光司法只有進行時,沒有停頓,也不能止步。”讓越來越多的羣衆通過關注司法個案來關心公平正義的問題,讓司法公開成爲人民法院走近羣衆、獲取民意支持的強有力手段,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讓社會各界從司法公開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作者單位: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