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林文通通訊員/吳衛蘇綠琴)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當事人的朋友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近日,惠東法院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拒絕了無關代理人蔘加訴訟。據瞭解,這是該院在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首例不相關代理人否決案件。
2012年11月,唐某將拖欠其貨款的陳某林、馬某沃、彭某堅訴至惠東法院。日前該案開庭,書記員在覈對當事人身份時,發現彭某堅本人未到庭,而是委託其朋友代爲出庭應訴。主審法官經審查發現,代彭某堅出庭的陳某某,系彭某堅鄰村人,與彭某堅無近親屬關係,也非其所經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此外,亦未獲彭某堅所在村委會推薦。因此,主審法官當場告知陳某某不能參加訴訟。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爲訴訟代理人”是基於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而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制度,然而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以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的現象,由於專業知識不足、不具備職業道德等原因,當事人權益受損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新民事訴訟法刪除了上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訴訟代理人制度,既滿足了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也有利於維護訴訟秩序。
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僅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所經營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委託朋友、鄰居等與當事人無近親屬關係的人蔘加訴訟,須經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工作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