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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周東輝通訊員/韓雯錢桂林俊杰)伴隨着城鎮化建設與新農村建設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徵用,各種土地補償款需經村民小組發放。清新區太平鎮某村委會村民小組組長潘某洪利用其掌握村民集體存摺賬戶的便利,先後七次挪用了村民的補償款共十三萬餘元。近日,清新區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洪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上半年,潘某洪任清新縣太平鎮某村民小組的財務、村長,因此一直掌管着村民小組的集體存摺和密碼。同年5月6日,清新縣太平鎮政府向潘某洪任職的小組劃撥新農村建設費200000元、徵地款3662640元、青苗補償款691372元,共4554012元。潘某洪在協助清新縣太平鎮政府管理上述款項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在2010年5月11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間共七次挪用上述款項合計人民幣131100元,其中,供其個人使用10000元、借給他人121100元。借給他人的款項中,有50000元以月息5%收取利息供自己使用。
清新法院審理後認爲,潘某洪在協助清新縣太平鎮政府從事新農村建設費、土地徵用補償款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部分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了挪用公款罪,根據潘某洪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情況,依照相關的法律,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