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5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記者黃子寧、華瑩)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瞭解到,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開始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將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和有其他任意扣減工資的行爲,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將按規定罰款,標準是罰款或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5000元。另外,用人單位不及時處理欠薪問題,將按逃匿方式拖欠工資處理;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據《條例》規定,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及其他任意扣減工資行爲。用人單位將不得在規章制度裏規定罰款內容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扣減工資內容,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將可能被處以罰款,標準是罰款或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5000元。《條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5月1日前修改完善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刪除有關罰款內容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扣減工資的內容。
《條例》還規定,在5月1日前,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並保存用工管理臺賬。用工管理臺賬包括職工名冊、錄用登記、工時、工資等信息,臺賬至少要保存2年。若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僞造相關臺賬的,將可能被處以2000~20000元的罰款。
欠薪處理不及時將受罰
根據《條例》,若用人單位不接受調查或不配合處理欠薪問題,將按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發生欠薪,將採用電話、書面或者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將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還將被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