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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旭熙畫
北京車輛限購政策實施以來,參與車牌搖號的人越來越多,購車指標成了稀缺資源,私下裏悄然轉讓購車指標的事多有發生。這其中,有的是朋友間的轉讓,有的卻成了買賣交易。前不久,北京的尹女士將購車指標轉讓給朋友使用。然而,朋友購車後不久,尹女士就攤上了大事———對一起交通事故負責,因爲是車主,尹女士被法院判決共同賠償傷者近8萬元。此事將購車指標轉讓中的問題暴露在公衆視野中。
那麼,私下轉讓購車指標有效嗎?購車指標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分擔呢?面對購車指標轉讓黑市,有關部門該如何整治?日前,記者採訪了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賈清林。
私下轉讓購車指標的行爲有效嗎
“私下轉讓購車指標屬於行政違法行爲。”賈清林說,根據北京市政府2010年12月23日發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購車指標不得轉讓。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轉讓購車指標的行爲違反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禁止性規定,屬於行政違法行爲,可能受到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此,有不少當事人認爲,轉讓購車指標是民事行爲,轉讓協議應該有效。賈清林認爲,此種違反行政法規的轉讓行爲在民事法律上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加以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顯然,由於轉讓購車指標行爲人違反的僅是地方政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尚不能根據第(五)項直接認定轉讓行爲無效;但由於轉讓行爲的目的具有規避政府對機動車數量調控政策的非法性,因此其實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時,由於轉讓購車指標雙方均具有規避政府監管的目的,也可以被認定爲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以及第三人(即其他購車搖號人)利益;當然,認定其屬於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無道理。
總之,在賈清林看來,如果對私下轉讓購車指標的行爲進行法律審查的話,這種民事行爲很難認定爲合法有效。
購車指標轉讓雙方產生矛盾怎麼辦
北京居民王某將購車指標轉讓給了朋友,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朋友花錢買了輛越野車。近日因爲單位搬遷王某要用車,王某希望朋友將車牌及越野車一併賣給自己,但朋友至今未能搖上號不願還牌賣車,雙方爭執不下。王某打算訴請法院要求朋友還牌賣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嗎?
賈清林說,民法上的無效行爲並不當然意味着實踐中的不能履行或無法履行;實際上,在雙方各取所需的情況下,極少會出現翻臉的情況,因爲大家都會非常默契地履行約定直至出資人獲得購車指標、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此行爲有極強的隱蔽性。
不過,儘管雙方都有默契履行的主觀願望,但因爲二者的利益並非完全統一,在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出讓方與轉讓方就可能發生爭議。這時,雙方都有法律風險。賈清林說,像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他就算要回了車牌,也不可能獲得車輛的購買權。
出資購車方面臨的風險更大
一般來說,轉讓購車指標對雙方來說都存在風險。
對出讓方來說,如在實際購車人不繳納車船使用稅時,登記車主就要承擔繳納的義務。根據我國車船稅法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有繳納的義務。當車船使用人不繳納相關費用時,所有人就得負責繳納稅款。如果車輛使用中產生了交通罰款,交警部門一般也是向登記車主發出罰款通知書,如果找不到使用人,登記車主也只能先行承擔罰款責任,然後向實際使用人進行追償。
“但相對來說,購車指標受讓方的法律風險更大。”賈清林表示,雖然2000年6月5日公安部答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指出“爲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爲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亦即,機動車登記人可以不是機動車所有權人。由此,出資人依據自己出資的事實以及相應證據讓法院確認車輛屬於自己並不難。但是,畢竟出資人獲取購車指標屬於規避政府監管的行爲,具有違法性,法院也只能裁判裸車的歸屬。這樣,出資人就面臨有車無牌的窘境。
另一方面,對於實際出資人而言,由於機動車登記在他人名下,故從理論上講,登記人有對該機動車行使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包括將該機動車轉售、抵押給第三人等,尤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存放在登記人處時,車輛出資人風險更大。而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出資人將難以對抗新的受讓人、抵押權人等善意第三人。更有甚者,如果出資人獲得購車指標、辦理過戶前,登記人因經營不善或債務纏身,無力償還債務,就存在該機動車被登記人的債權人申請查封、拍賣的風險。
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多數情況下,購車指標轉讓協議都會註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受讓方獨自承擔。
而我國侵權責任法也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根據上述規定,轉讓購車指標的車輛登證人是否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呢?
賈清林介紹,侵權責任法同時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像北京轉讓購車指標的尹女士被判賠一案,由於肇事車輛沒有辦理交強險,而作爲車輛登記人的尹女士也沒有督促使用人辦理交強險,導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保險賠償。尹女士雖然不是肇事者,但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購車指標轉讓黑市何時終結
轉讓購車指標是違法行爲。但據記者瞭解,多數4S店掌握有委託轉讓的車牌。無號牌的購車者只要願意簽訂購車指標轉讓協議,該4S店就可以提供號牌。
購車指標轉讓黑市有愈加興盛之勢。面對違法行爲的猖獗,一味地教育指標轉讓人有效嗎?
“這就需要政府改變一下管理思路了。”賈清林說,目前購車指標的稀缺性導致其財產價值的飆升進而刺激了更多機構和個人加入到獲取這一資源的搖號大軍之中;搖到的不一定用或不一定馬上用,而着急用的又遲遲搖不到號,如此就催生了購車指標轉讓黑市的出現;可以預期,隨着搖號大軍的進一步壯大、中號機率的進一步下降,購車指標轉讓黑市還將進一步發展。
賈清林認爲,政府採取搖號方式調控小客車數量的做法治標不治本。
購買機動車與廣大人民羣衆改善生活的願望密切相連,在先富起來的人已經無限制地擁有機動車的情況下,限制後富裕的家庭和個人擁有機動車有違憲政平等原則,是對人民平等追求富裕生活的無理剝奪和限制,並無法理上的依據。
至於因機動車激增給北京交通等造成的困擾完全可以採取其他方式解決,如實施單雙號政策,政府機關從市中心搬出以及加大公共交通設施投入等。
從這一角度分析,購車指標的私下轉讓儘管違法違規,但在某種意義上是合乎情理的。爲此,政府還是應該改“限”爲“放”、改“堵”爲“疏”,賈清林說:“政府應該平等對待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訴求。”
“但同時,爲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還是建議擁有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要爲了蠅頭小利而違法轉讓購車指標。而暫時未能搖上號的人也不要選擇受讓他人購車指標,畢竟許多風險並不是自己能控制的。”賈清林提醒到,鑽法律空子,會爲此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