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人不能闖紅燈的關鍵理由,是這樣會違背自己作爲公民的公共良心,因爲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闖紅燈是對自己所認同的規則的違背,即便安裝上再善意的藉口,它也應當受到公民內心良知的批判
傅達林
對於中國的法律人而言,馬路可能是一個觀察法治的絕佳“窗口”。十字路口的紅綠燈,表徵着公民行進間的義務與權利,不僅蘊含着公共治理視域內權利義務二者的結構性關係,也暗示出執法權威對公民社會不可缺失的力量。馬路上的秩序維護,是通過“綠燈行、紅燈停”這樣簡單的規則實現的;同樣,法律對社會的治理,也是藉助於權利與義務兩種行爲機制。行走在馬路上的人,對於規則的認知態度,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國民整體的法治意識。
不久前,“中國式過馬路”紅遍網絡,網民以此來調侃國人這種集體闖紅燈現象。而近來在全國各地掀起的治理行人違法,更是激起了輿論對馬路秩序的探討。北京市交管部門宣佈對這種“中國式過馬路”的現象不再容忍,“帶頭”闖紅燈的行人將面臨10元罰款;西安也開出了行人闖紅燈20元罰單;浙江省20天處罰8000多起“中國式過馬路”。這場強勁的處罰“風暴”,引起民衆褒貶不一的評價,背後投射出的還是一個老問題:公民的規則精神究竟從何而來?
行人違法可謂是行政執法實踐中的一個世界性難題,不獨中國,像英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的一些城市,行人闖紅燈也很普遍。如何有效治理這一現象,考驗着現代國家公共治理的水平,也考驗着公民的德性與社會的成熟度。
從公民自身角度而言,“中國式過馬路”凸顯出一種集體搭便車的社會心理,在“法不責衆”的意識下,闖紅燈成爲公民自利性的選擇。這種行爲選擇機制中,公民的規則意識並非沒有,而是讓位於私利性的偏好。於是,公民原本應當具備的公共精神被私慾取代,對這種現象也可以歸納到“公民腐敗”的範疇。關於腐敗的定義,亞里士多德曾有過經典的描述,他認爲腐敗即爲政體的墮落,它是正義和公共精神的喪失。“如果私利取代了公益,慾望取代了榮譽,嘲笑不幸取代了嘲笑作奸犯科”,那麼就會出現政體的墮落。而城邦的使命在於尊重、發展和提高公共性。亞氏對於腐敗揭示的興趣集中在政體,但這種分析同樣適用於公民,其帶給我們的啓示是:現代社會,不僅政府及其官員存在墮落和腐敗現象,公民也存在墮落和腐敗的可能,它的集中表現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喪失;而防範公民腐敗不能單依靠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也需要求助於“城邦的使命”,即通過執法去發展和提高公民的公共性。
上述分析意味着,在構建法治社會的過程中,爲了防範公民出現墮落和腐敗,爲了增進公民所應當具備的公共精神,政府(城邦)肩負着重要的職能。人的本質不是在私域而是在公域中才能實現,與官員權力乃天下公器相對應,公民權利亦有公共性的屬性。官員以其公權力實現公共性,公民則以其公權利實現公共性。相應地,公民能夠行使權利以對抗官員腐敗,公權力也能夠通過執法以防範公民腐敗。具體到行人違法而言,闖紅燈折射出公民公共性的缺失,對於這種公民墮落現象,求助於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顯然不夠,它還需要行政執法的防範。
因而與一些質疑執法的觀點不同,我以爲交管部門採取“不再容忍”的執法態度是可取的,對行人違法進行罰款處罰,說到底只是長久以來對執法不到位或執法選擇性失明的補缺,完全合法正當。但公共輿論的擔憂值得省思:這10元到20元的罰單,究竟能不能治理好“中國式過馬路”現象?很顯然,按照以往的經驗,答案充滿不確定性。其中的關鍵不是因爲處罰太輕,而是這樣的處罰能持續多久,交通執法對違法行人能否一直“零容忍”下去。如果一旦執法鬆懈,行人就會產生僥倖心理,出現“運動式”執法的怪圈:集中整治的時候,交通秩序好一些;一旦疏略了,公民的公共性再度缺失。
不可否認,依靠執法力量所維繫的公民公共性原本不牢靠,一旦執法力量本身還鬆鬆垮垮,就更容易帶來更大的壞處:讓公民產生逃避法律、規避法律的心理,進而使得其服從規則、培育公共性的行爲習慣更難確立。如此,是否需要捨棄執法的外在規範而尋求公民內心的拯救機制?其實不然。執法對於公共性維繫的牢靠程度,主要取決於這種執法的持久程度,對於公民不良行爲習慣的糾偏,恰恰需要的是執法“鐵杵磨成針”的毅力。對現代人而言,10元錢的罰款雖然算不上什麼,但其蘊含的對行爲的否定性評價卻能抵達人心,讓違法者意識到自身行爲的違法性。處罰的主要功能不在於經濟制裁,而是一種權威的否定性評價,久而久之能夠在人們內心形成一種規則意識,一種秩序情懷,一種公共理念。
因此,公民良好出行習慣的養成,遵守交通規則文明操守的形成,乃至遵從公共秩序、參與公共事務的興趣,根本上依賴於嚴格執法塑造的社會環境。長久以來,我們探討法治社會的構建傾向於對公權力的抵制,呼籲政府權威的隱退以便爲自治預留出空間。殊不知在一些公共領域,法治社會的構建,並不完全是公民德性自我完善的自發過程,在很多場合,它需要政府執法機關進行行爲矯正,通過嚴格執法將公民行爲導向法治的軌道,形成服從規則的良好品行。
在我看來,行人不能闖紅燈的關鍵理由,是這樣會違背自己作爲公民的公共良心,因爲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闖紅燈是對自己所認同的規則的違背,即便安裝上再善意的藉口,它也應當受到公民內心良知的批判。胡適曾說過: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羣奴才建造得起來的。這暗含了公民公共身份的極端重要性。而要實現這種身份的轉換,有效防止公民的墮落與腐敗,我們不妨從學會走路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