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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日前發微博稱,“湖南女青年在武漢學雷鋒,反被警察銬住”。記者4月11日從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瞭解到,女孩被銬一事確實存在。警方透露,女孩行爲有不當之處。江岸分局已就民警使用手銬不當,向當事女青年當面賠禮道歉。警方未透露對涉事警察如何處理(4月11日新華社)。
毫無疑問,這件事情又讓警方陷入到十分尷尬的境地,此事的前提是女孩正在做好事,卻因爲種種原因與警方發生了衝突,並在衝突中被警察銬住,甚至被打。但事情的經過和細節,無論是警方,還是被打的女孩,或是周圍圍觀的羣衆,說法都是不一樣的。女孩說只踢了警車幾腳,而警方卻說女孩當時情緒激動,先撕了警察的衣服,還要踢警察,所以警察才銬人的。看來具體情況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結論,但警察捱罵是肯定的了,誰讓雙方實力懸殊,一方是柔弱的女子,一方是雄壯的警察呢?而且女孩的助人行爲已經佔據了道德的制高點。
拋開這件尚無最終結論的事情,這裏說說打警察的問題。近年來,羣衆當街打警察的事情並不少見,尤其是交警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不是開口大罵,就是拳腳相加。碰到這種情況,只要警察沒被打傷大都不了了之,即便被打傷了,只要沒有嚴重後果,也就是個治安管理問題,處以拘留罰款什麼的。
但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警察在捱打後有沒有受傷,而在於從法理上講,正在執法的警察真的不能打,因爲警察事關一個國家的形象,事關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我們看到很多當街打警察的人大多是老弱婦孺,這些人從實力上講的確不大可能給身強力壯的警察造成什麼樣的嚴重傷害,而且因爲他們是弱者,還會受到許多人的同情,甚至會責怪警察粗暴執法。但是試想一下,隨便一個女孩就因爲自己情緒不好,就可以踹上警察幾腳,如果警察受傷了還好,沒受傷的話就只能夠撣撣褲子上的土,繼續在街上執勤。這樣的執法者有什麼權威與尊嚴,這難道不是笑柄嗎?
執法過程中,警察違法有法律管着,執法有問題、態度粗暴,可以投訴,有紀律約束,但動輒被打罵,被起轟圍觀,丟臉的不是某個警察個人,而是我們這個國家,我們這個社會以及我們整個民族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
很多國家都有襲警罪,我們國家還沒有。襲警罪的立法本意並不是爲了保護警察個人或者是加大警察的權力,而是爲了維護國家和法律的尊嚴。有了襲警罪,無論是否給正在執法的警察構成傷害都可以入罪,當然處罰的輕重要視情節來定。事實上,這個罪名的設立從一定程度上講也有利於和諧警民關係,只有大家都清楚了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才能約束自己的行爲,也才能理性地判斷自己與警察的關係。警察必須依法文明執法,有困難找警察也沒錯,但不能把警察矮化到家奴的地步,因爲警察背後是國家的法律與尊嚴。北京燁泉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