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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從來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要將一切行政行爲放在權力和權利的天平上進行檢驗。具體到駕考問題上,依法行政的精神就是要把駕校強制培訓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把自學考駕照的權利放出權力的籠子
劉武俊
據人民網報道,近日公安部信訪辦公室就人民網網友在“部委領導留言板”、“全國公安廳局長留言板”中提出的有關“公民考駕照是否可不報駕校直接考試”等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公安部交管局回覆稱,允許公民直接考駕照,但學車需要教練指導。
從法律上講,對於公安交管部門而言,是否允許個人自行申請駕考,首先不是技術和安全問題,更不是利益問題,而是一個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嚴肅的法律問題。
今年地方“兩會”期間,上海市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金可可提交了《關於依法取消本市駕校強制培訓的建議》書面意見,鄭重建議應允許個人自行申請考試、申請駕照。
前不久,南京蘇女士對於自學駕駛技能不能參加駕考一事,曾向當地玄武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狀告車管所行政不作爲。一時間,引起社會各界熱議,社會輿論普遍站在蘇女士的一邊,建議國家層面儘快放開個人申請駕考。
想拿駕照必須先參加駕校培訓,否則縱然你從親友那兒拜師學藝,學得再好也白搭——這一直是中國申領駕照的所謂常識。駕校培訓被認爲是申請駕駛證的強制前置要件,而貌似理直氣壯的駕校強制培訓卻明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顯違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難道主管駕照許可的公安交管部門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明確無誤地對駕校強制培訓制度說不,駕校強制培訓明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違法行爲。況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並沒有禁止個人開展駕駛培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只是規定“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強制要求申請人先到駕校接受培訓,然後考試。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駕考規定亦明確申請駕照僅須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顯然,個人申請駕考必須通過駕校考試,於法無據,與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背道而馳。
駕校強制培訓可謂弊端多多,尤其是在客觀上爲權力尋租提供了腐敗的土壤。駕駛培訓市場的社會化程度低和競爭不充分,容易造成駕校供方市場,催生相當程度的行業壟斷,駕校與車管所等主管機關之間,考生與教練和考官之間,都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媒體曝光的廣東湛江車管所集體腐敗醜聞就令人觸目驚心,數十名考官明碼標價收紅包高達2100萬元。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是反腐敗的殺手鐗。具體到駕考領域,就是要把駕照許可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去,取消於法無據的駕校強制培訓。
其實,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判決駕校強制培訓違法的個案,這就是著名的“樵彬訴深圳市車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沒有駕校培訓記錄申考駕照被拒,隨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告上法庭,並最終打贏了官司,成功申領了駕照。樵彬成爲我國以散學名義申請駕照考試的第一人。
目前,國內只有深圳、廣州等地有限放開個人自主申請駕考,有關部門既不禁止深圳、廣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國統一推行個人自主申請駕考,這種不負責任的曖昧態度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從去年12月17日開始,深圳推出了個人申請駕考申領駕駛證網上報名預約系統,按照報名順序獲取名額。市民可以通過自學理論和找老駕駛員學習駕駛技術後,直接到車管所參加駕考,合格後即可獲得駕照。早在2008年,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就明確表示,個人可以不經過駕校申請考領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行政從來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要將一切行政行爲放在權力和權利的天平上進行檢驗。具體到駕考問題上,依法行政的精神就是要把駕校強制培訓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把自學考駕照的權利放出權力的籠子。希望有關部門順應民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將允許公民直接考駕照的承諾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