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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實施所引發的離婚案件,出臺具體的司法建議,明確規定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屬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者欺詐之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訴訟請求。這一司法建議是向公衆表明,爲了規避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而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訴訟,不僅面臨道德風險,而且面臨司法風險。
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明確規定,具有多套房產的賣方,轉讓房產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爲了規避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而通過協議離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不告不理”原則不予追究。但是,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之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協議無效。那麼,人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呢?按照傳統的民法學理論,民事行爲應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的外在表現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時,應當以當事人的內在意思爲準,宣告協議無效。但是這樣做,有可能會鼓勵夫妻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規避國家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正因爲如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才作出司法建議,明確規定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協議無效的時候,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可是,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爲了規避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而簽訂離婚協議,這本身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假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原則規定,那麼,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協議無效。
誠實信用被一些民法學者稱之爲“帝王條款”,其基本價值涵蓋在具體的民事規範之中。換句話說,所有的民事法律規範,都不得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雖然符合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精神,但是,從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角度看,卻存在諸多需要探討的問題。從法理上說,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爲中獲得收益,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同樣如此。從意思表示的角度看,由於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並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意思主義”宣佈協議無效。但是,這樣做正中當事人下懷。當事人起訴的目的恰恰是爲了尋求法院判決協議無效,從而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假如有人假戲真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並且作出雙方協議無效的判決,那麼,不僅可以迴歸我國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上來,而且更主要的是,也可以維護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權威性。
從這個角度說,筆者認爲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不僅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可以通過司法判決詔告天下:凡是試圖通過司法判決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滿足個人利益需要的,將會面臨極大的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今後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決:對於那些缺乏感情的夫妻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對那些違反誠實信用的協議條款,可以宣佈無效。這樣做既可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嚴肅性,同時又可以維護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嚴肅性。
之所以應該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爲此類協議包含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一個是人身關係,一個是基於人身關係而產生的財產關係。夫妻關係屬於典型的人身關係,如果弄假成真,那麼,就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確認,那麼,夫妻之間的糾紛有可能釀成刑事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例比比皆是。但是,雙方協議離婚涉及的財產約定,則是一種典型的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約定,人民法院應當宣佈該約定無效。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財產分配重新達成協議,那麼,應當由人民法院宣佈協議條款無效,依職權對財產的分割作出判決。
或許是因爲害怕陷入兩難處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才提出這樣的司法建議。但是,在筆者看來,基於人身關係而產生的財產關係非常複雜。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必須小心翼翼地把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區分開來,並且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認定。西方國家的民法體系中,處理人身關係往往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而在處理財產關係或者商業關係的時候,則堅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有關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還處在初創階段,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應當區分行爲的性質,針對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作出不同的判決。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嚴肅性方面應當適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