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其其格範德銀通訊員趙祖琨)爲加強隊伍教育與管理,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前旗檢察院近日出臺了《誡勉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幹警在思想、作風和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尚達不到紀律處分應予以誡勉的情形,具體是工作不負責任,組織觀念淡薄,部門領導管理不善,部門負責人連續兩年業績考評排名末位,不嚴格執法等。作出誡勉決定後,院領導將與被誡勉人進行誡勉談話,並由紀檢部門下發《幹警誡勉通知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