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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王姝雅)一房客租下房東商鋪後轉租他人,爲平息房東不滿,房客承諾支付“轉租補償”,卻遲遲沒有兌現,被房主告上法庭索要欠款。法院支持了房主的訴求,判決承租人歸還欠款。
老周在南開區有一間商鋪。2010年年底,老周將商鋪租給了老肖父女。在簽訂《房屋使用協議》時,雙方約定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時約定在使用期間老肖父女不得將商鋪轉租、轉讓。2012年5月,老肖的女兒將商鋪另行轉租他人。老周知道後找到老肖父女,雙方協商約定,老肖父女給老周1萬元作爲轉租補償。隨後,老肖給老周4000元現金,並寫下欠條,承諾於2012年10月前還清餘款6000元。今年1月,老肖仍未將欠款還清,老周多次催要未果,遂將老肖父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父女二人歸還欠款。
法庭上,老肖辯稱,老周的妻子和妹妹知道自己女兒將商鋪另行轉租,並且代老周做出了同意轉租的表示。老肖的女兒稱這1萬元並不是轉租補償,因此不同意老周的訴訟請求。據老肖的女兒講,自己將商鋪轉租以後覺得吃虧了,老周說能代爲收回商鋪,但是要先付1萬元的報酬。因此,父親老肖給了老周4000元,並寫下6000元欠條。老肖稱,老周始終未實現將房屋收回的承諾,而且也不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4000元,因此不同意老周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於自己的主張,老周向法庭出示了老肖寫的欠條;而老肖父女對於自己提出的抗辯理由,除了當庭陳述外,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因此,對於老肖父女的抗辯事由,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老周提交的欠條中有老肖的簽名,欠款數額、償還期限等關鍵字跡均爲老肖本人書寫,且老肖父女也當庭表示是本人答應給付老周6000元。因此,法院判決老肖父女在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老周欠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