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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哲
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遭遇收停車費,市民陳先生將無收費依據的“咪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陳先生拿到了勝訴判決:“咪表”公司的收費行爲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陳先生5元停車費。
2012年10月14日11時許,陳先生將汽車停放在湖北省襄陽市春園路的非機動車道上。10分鐘後,陳先生準備駕車離開時,襄陽高戍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戍達公司)收費人員告知陳先生要交5元的停車費。陳先生要求該工作人員提供收費的合法依據,該收費人員拒絕提供依據,並不讓陳先生離開。
因自己車上一直存放有《襄陽晚報》關於城區停車收費規定的相關報道,陳先生指出該收費人員無權收費並報警。但最終急於辦事的陳先生還是交納了5元停車費,收費人員給陳先生出具加蓋了高戍達公司發票專用章的5元定額稅票。
事後,陳先生向相關部門瞭解到,高戍達公司不具有收取停車費的資格。陳先生認爲高戍達公司的收費行爲屬違法行爲,構成不當得利。去年11月,陳先生將高戍達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高戍達公司返還不當得利5元錢。
經過大量調查,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查明,高戍達公司成立於2002年11月,經營城市道路臨時規劃佔道電子(咪表)停車服務業務。2003年7月,襄陽市城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隊向襄陽市政府報送的相關請示載明:高戍達公司在市區部分路段設立臨時收費(咪表)項目已經市政府批准,包括春園路在內的10條道路,共計738個停車泊位,安裝咪表369個。後來,襄陽市政府出臺文件明確,在收取城市道路停車費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城市道路停車費用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由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徵收。2011年12月,襄陽市物價局向高戍達公司發出通知稱,城市道路停車收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高戍達公司於之前辦理的《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只能收取經營性停車費,因此物價局收回了給高戍達公司辦理的監審證。
法院認爲,高戍達公司的《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被收回後,仍收取機動車停車費用,其收費行爲已沒有合法根據,且收費票據也不是規定的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其行爲已構成不當得利。
據此,樊城區法院作出判決,高戍達公司返還收取陳先生的5元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