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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柳
“行政機關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提供檢索查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一宗“民告官”案件明確了這一點。
2011年10月17日,市民張波到廣州市工商局查詢企業登記資料。他在打印完一張登記資料後,工商局收取了檢索費5元及複製費0.3元,共5.3元。查詢一些法律規定後,張波認爲,工商局的收費沒有依據。事後,他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廣州市工商局的收費行爲違法,並訴請其退回收取的5.3元。
天河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則認爲,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曾在2008年發佈了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依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依上述規定,廣東省物價局和財政廳於2009年9月、2011年10月兩度聯合制定通知,均規定了檢索費的收取標準爲每件次5元,複製費爲紙張複製A4紙黑白單面複印每張0.2元,雙面複印每張0.3元。
2012年1月,天河區法院判決駁回張波的訴訟請求,原因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明確規定可以收取相關費用,被告的行爲並無不當。
張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廣州中院另外查明,在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其他-網辦業務查詢”欄目中,查詢企業基本登記信息被列爲主動公開的範圍。廣州中院據此認爲,查詢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屬於廣州市工商局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依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故判決廣州市工商局退回已收取的5.3元。
二審法官指出,張波向廣州市工商局申請公開企業登記資料信息,工商局是否應當收取相關費用存在着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對於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果公民仍採取依申請的方式要求公開,且行政機關作出了相應的答覆,必然花費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可以收取相應的費用。另一觀點認爲,工商局已將查詢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列入主動公開的範圍,按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此外,工商局在收取張波的費用時,舊收費標準適用期限已過,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行政”的原則,既然工商局沒有可適用的收費依據,就不應當收費。
法官表示,案件最後採納了後一種觀點。由於在審查行政收費職權時,已經否定了其可以收費,因此就沒有必要再討論收費標準依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