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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白帆)家住海珠某樓盤的讀者林小姐近日向記者諮詢,如果因租戶的行爲導致業主房屋受損,有什麼辦法能追究其責任或者預防?林小姐告訴記者,她旁邊有個長期出租的房子,最近一週每天都有幾個工人來到大興土木。物業公司的人告訴林小姐,該房間之前長期放租,最近一次因租戶忘記關水龍頭就走佬,房東也不是經常到物業查看,等他聯繫不上租戶再回到房間時,才發現全屋木地板已被泡,甚至開始滲到樓下,結果不得不剷起全屋地板,重新找人鋪瓷磚,還可能要更換傢俱,損失巨大。
由於林小姐近日也打算將名下的一套房子放租,但看到鄰居家的情況,她就有點心驚驚,“難道租房給人,賺錢不多還可能大出血?”
租客做錯事,
房東未必完全不擔責
滿堂紅運作支持中心總監黃倩如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根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9、第10以及第17條等條款的規定,租客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應該承擔修復的責任;如果租客拒絕維修,業主可以向租客追討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或依據實際損失,追究租客的侵權責任。但業主如果在可能得知房屋地板被泡壞的情況下,仍任由這種情況持續,不積極進行修繕,而導致損壞情況進一步加劇的,業主亦要爲自己的疏忽承擔部分責任。所以,就之前的事件而言,雖然地板泡水是由租客引起,但業主未能及時修繕,導致情況加劇,甚至波及樓下。在這種情況下,損失應該由房東及租客共同承擔,再視乎雙方責任區分承擔份額。
如果業主能找到租客,可以要求租客承擔修繕責任,或者支付修繕費用;如果業主已經先行出資進行修繕,可以憑修繕費用的票據向租客追討賠償。所以,如果因租客行爲導致房屋受損,建議雙方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就賠付問題進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則可以向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機構訴諸法律手段。
中原地產市場部主任黃燕飛則表示:“要確定責任該誰承擔,首先必須明晰事故發生的原因,如果確定是由於租客行爲而造成的,那麼損失就應該由租客承擔。”意外發生後,租客選擇“走佬”,從側面也可證明,意外是由租客所引起的。如果找到租客,建議首先與其協商解決,由租客賠償因維修地板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如果租客拒絕賠償,才建議進一步選擇訴諸法律解決。假如訴諸法律,業主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房屋損壞是由於租客所造成,若不然,訴求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要想降低風險,
關鍵在於事前預防
黃燕飛表示,租客未經業主同意就任意拆除房屋非承重牆而改變房屋格局,擅自改變房屋原有裝修以及在牆上塗鴉等,都是租賃中較常見的因租客行爲而造成房屋受損的情況。爲避免房屋在出租期間遭到此類損壞,業主應在租賃合同中列明相關事項,約定損壞發生後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並收取一定的押金,以確保房屋受損後得不到任何賠償時可以從押金中扣除。目前多數業主會收取一兩個月的房租作爲押金,在租賃期滿後再退回給租客。此外,如果想獲得更多的保障,業主也可到保險公司諮詢,根據實際需要而購買相關房屋保險。
除了由於租客行爲造成的破壞外,作爲業主,出租房屋時還應關注電線、水管等設備老化、地震等客觀原因造成房屋遭受損失。黃燕飛建議業主,在房屋出租前後,要認真做好檢查工作。其次,業主也可以與鄰居搞好關係,拜託鄰居多留個心眼,一旦房屋出現狀況,可以第一時間獲得知會。另外,租客若利用出租屋進行不法行爲,業主需要負一定責任,所以不時回訪一下出租屋的情況,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