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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停在包月停車場裏的私家車出現劃痕和凹陷,王先生找停車場負責人理論,對方卻表示概不賠償。昨日,王先生撥打渤海早報熱線電話反映了上述問題。律師表示,針對停車場是否對車輛負有保管責任的問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明確,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爭議。
王先生在和平區工作,從去年冬天開始,他每天上班時將私家車放在單位附近的一個停車場內,每月交350元。4月10日當晚下班時,王先生髮現副駕駛一側的車門出現一道20釐米左右的劃痕,還有一個“癟兒”,已經掉了漆。“我和停車場管理員交涉,他說自己一整天都在,只有下午出去了一趟,沒有發現什麼問題。”王先生告訴記者,管理員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便把停車場負責人的電話號碼給了他。
王先生打了十幾個電話才聯繫上負責人。對方表示,停車場只是提供車位讓車主停車,對車輛損失概不負責。王先生告訴記者,停車場設在一條馬路上,這條路縱向規劃了十幾個車位。但停車場爲了能多放車,讓車全部橫向停放。他只是每月交錢,沒有和對方簽訂協議,也沒有拿到過發票。如今車輛損失上千元,不知應該找誰來賠。
就上述問題,渤海早報記者採訪了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史錦嶺。史錦嶺認爲,王先生和停車場的關係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車輛保管關係,王先生支付了停車場費用,那麼雙方就形成對車輛的有償保管關係,依據《合同法》,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是場地租賃關係,王先生支付的費用是對停車位場地的佔用費用,對方不負有保管車輛義務,該損失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史錦嶺表示,實踐中對上述關係的確定,需由停車場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服務項目以及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來確定。因此建議市民,停車時儘量選擇正規停車場所,並索要停車繳費憑證,同時儘量簽訂書面協議。史錦嶺表示,針對停車場是否對車輛負有保管責任的問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明確,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目前,全國有很多地方制定了關於停車場的相關管理辦法,對保障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