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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當地將這一做法稱之爲“不成文的規定”,說明這樣的規定無法“成文”,因爲它沒有明確的制度依據,只能在實際操作中遵照執行,而不能留下白紙黑字予人口實。這也就是說當地官員在面對“此舉是否符合規定”的質疑時,只能以拿不準來含糊其辭,“文件界定得不是很嚴格,完全違反規定不是,完全符合規定也不是”。
事實上,能夠制定有效的“不成文的規定”的只有擁有公權力的機構,而之所以要制定嚴格規範的“成文的規定”,就是爲了約束公權力的濫用。畢竟,不掌握公權力的普通民衆很難突破“成文的規定”。現在的問題就演變爲,當作爲“明規則”的“成文的規定”,很容易就被作爲“潛規則”的“不成文的規定”所突破,說明在權力濫用之下,“成文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一些地方,無論“成文的規定”規定得再嚴格,也很輕易地就淪爲權力的奴婢,變成了只是爲了做給公衆看。應該說,這不是興寧一時一地的現象,而是一種具有相當普遍性的問題。當前,一些政府官員總是抱怨公衆“總是不相信”,即無論政府說什麼、出臺什麼政策,公衆都是持不信任的懷疑態度,究其根源,就在於在“成文的規定”之外,擁有權力的官員總是能夠用“不成文的規定”輕易突破之。
說白了,如果說“成文的規定”是普遍性的制度規則,那麼“不成文的規定”就是特權。在法治社會,特權的存在是權利的大敵,意味着很多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從根本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才能保障“成文的規定”得到體面的落實。畢竟,“成文的規定”不是爲了做給公衆看,而是要實實在在地約束住可能被濫用的權力。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