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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記者發稿時,法官已宣佈暫時休庭,等待前來“作證”的5瓶罐頭。
馬先生買了兩瓶燕窩罐頭,吃的時候卻發現裏面有類似蛆蟲類的異物。爲此,馬先生將燕窩罐頭的生產和銷售商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十,並承擔其他經濟和精神損失。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馬先生今年24歲,是一名投資人。據馬先生講,今年1月23日,馬先生在被告北京鷺飛燕商貿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橋店購買了兩瓶由廈門市絲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型燕窩罐頭,生產日期爲2012年9月28日,保質期爲12個月。每瓶罐頭售價1239元。
當晚馬先生乘火車回到河北邯鄲的老家。第二天上午,馬先生打開其中一瓶燕窩罐頭吃下三小勺,下午準備再次食用時,卻發現瓶中有極似蛆蟲類的異物,當即感到噁心並引發嘔吐,隨後到醫院就醫。
後來,馬先生又對另一瓶未開封的燕窩進行檢查,隱約看到瓶子裏有不明的小黑點。次日一大早,馬先生又趕到北京“燕之屋”三元橋店,但該店只同意退貨或換貨,拒絕賠償。
馬先生認爲,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被告應退一賠十,並承擔精神損害和其他經濟損失。因此馬先生起訴燕窩的銷售商北京鷺飛燕商貿有限公司和生產商廈門市絲濃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
兩被告認爲,他們生產和銷售的燕窩產品是安全合格產品,不存在蛆蟲的情況,並稱馬先生的要求是惡意無理的要求,不同意賠償。
上午,馬先生向法庭出示了這兩瓶燕窩罐頭。他當着法官的面從其中一瓶已開封的罐頭中挑出了一條頭部發黃、很像米蟲的白色物體。馬先生認爲這是一條已經幹了的類似蛆蟲的異物。
“我們的產品都是檢測合格的,允許固形物的存在,但這份產品中的固形物具體是什麼東西,我們也不清楚。原告曾經帶着購買的產品來找我們交涉,但是我們現在無法確定這兩份產品就是原告到我們店裏所持的兩瓶罐頭。”
對於另一瓶未開封的罐頭裏出現的黑點,被告起初認爲屬於產品變質,並認爲這瓶罐頭曾經被開封過。
但經合議庭現場檢測,這瓶未開封的罐頭瓶蓋是完好的,並無開封的跡象。法官詢問被告認爲瓶中的異物是什麼,被告表示不清楚,但被告稱按照其產品生產的要求,允許產品中存在絲狀或塊狀的懸浮物。
在法官的要求下,馬先生當場打開了那瓶未開封的罐頭,並從裏面找到了另一條白色物體,同樣頭部發黃。隨後,被告在法庭的允許下對兩瓶罐頭進行了反覆查看。“這個異物是產品允許存在的固形物,我們有嚴格的檢驗標準。何況此產品賣出去已經很長時間了,脫離了我們的控制範圍,無法證明這異物的來源。”被告說。“小孩子都能看出來這個固形物有頭有身子,是燕子吃的蟲子。”馬先生立即反駁道。
據被告講,與馬先生購買的這兩瓶罐頭屬於同批次生產的產品共有105瓶,其餘產品均未出現類似的問題。被告當即提出申請,從三元橋店將同批次的5瓶罐頭調到法院,現場開封進行檢驗。(記者張蕾)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