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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寧河工商分局查處一起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案,一家藥材公司在與轄區某醫院的商業往來中,於2010年7月及2011年6月分五次以“會議費”和“贊助費”名義並以現金形式給予了該醫院商業賄賂款73100元,且當事人的賬上未作記載,藉此加大該醫院從某藥材公司的進貨數量。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構成了商業賄賂行爲。最終,執法人員對該藥材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
據瞭解,在工商部門專項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中,重點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爲推銷產品,假借贊助費、新藥推介費、學術會議費等名義,或以贈送“樣品”、設備等其他手段,給付醫生、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以及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以建立規範的醫藥市場經濟秩序。(通訊員嶽林春 孟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