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熱心大娘受託“疏通關係”,爲鄰居的女兒辦工作,哪知,在收取鄰居大額款項後,事兒卻沒能辦成。鄰居爲此遷怒於大娘,將其及其委託的幾人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返還錢款。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
市民嶽某與蘇某原爲鄰居關係,相處很好,相互信任。2011年6月,嶽某與蘇某在交談中,提起能否爲嶽某女兒小麗(化名)在鐵路系統找份工作的事。蘇某稱其兒子小輝(化名)在鐵路部門工作,可以幫忙。隨後,蘇某向小輝提出此事,小輝稱其同事劉某可以幫忙,於是蘇某便將這個消息告訴了嶽某。據嶽某稱,當月27日,蘇某收取嶽某2萬元,此後,蘇某等人又告知嶽某需交納“保證金”4.4萬元,並表示交納這筆錢的同時,鐵路部門會與小麗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嶽某爲女兒找工作心切,便又給了蘇某4.4萬元。哪知,此後鐵路部門並沒有同小麗簽訂勞動合同。嶽某認爲上當受騙,於是報警。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後,認爲蘇某等人不構成刑事犯罪,告知嶽某可提起民事訴訟。爲此,嶽某將蘇某母子、劉某及其親戚單某一併推上被告席,要求返還人民幣6.4萬元。
庭審中,劉某辯稱,他與原告素不相識,被告小輝與他系同事關係,拜託他爲小麗辦理鐵路工作,自己出於好意便介紹了相關朋友幫忙。劉某表示沒有收到過嶽某或蘇某母子給付的任何金錢,因此不同意承擔返還責任。被告單某也表示沒有收取過錢款,不同意擔責。被告蘇某母子則表示,劉某收取了錢款,而且他的弟媳單某也參與了此事,其應負返還責任。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爲,原告嶽某基於對被告蘇某的信任,委託蘇某爲其女兒小麗辦理工作,蘇某接受了委託,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委託合同關係。作爲受託人,蘇某應妥善處理受託事務。從蘇某提供的錄音資料中,可以看出其在接受受託事務後,先後收取了嶽某爲辦鐵路工作支付的6.4萬元,而收取上述款項前,蘇某並未認真核實被告劉某、單某等人是否有能力辦理鐵路正式工作。因此,蘇某在辦理受託事務中存在主要過錯,其應承擔返還義務。被告人小輝作爲蘇某之子,其在庭審中已確認收過上述部分款項,且交給了劉某。但從其提交的證據看,不能確認劉某收過上述款項。因此,小輝亦爲受託人之一,其在受託事務中亦存有過錯,應承擔返還義務。而被告劉某在接受蘇某受託事務後進行了參與,應認定其爲受託人之一,並存有一定過錯,因此劉某亦應承擔連帶返還義務。關於被告單某是否承擔返還責任一節,蘇某提供的錄音資料表明,單某曾多次提到“已爭取到鐵路工作名額了”,表明爲小麗辦理的工作爲正式工作。因此,單某在此案中亦爲實際受託人之一,亦應承擔連帶返還義務。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蘇某、小輝返還原告6.4萬元,被告劉某、單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